明明投了“全险”,在车辆出现损失时却得不到全赔;保险单中注明的“意外”,和生活中的“意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单中到底还有多少“文字游戏”?三天来,本报连续刊发三篇关于保险乱象的报道,一些读者表示感同身受。
21日上午,市民王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讲述了自己曾经遭遇过的保单文字游戏。王先生曾于2008年1月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车辆损失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同意承保并出具了保险单。同年3月,保险车辆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保险事故。经认定,王先生投保的车辆负全部责任。
之后,王先生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但保险公司一直以保险条款中“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本公司不负赔偿的义务”为由,拒绝赔付。
据王先生介绍,他投保的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有临时号牌,虽然已过期,但被告拟定的保险条款上约定的是“无临时号牌不负责赔偿”。在“临时号牌过期”与“无临时号牌”是否等同于一个概念这个问题上,原被告双方理解不同,发生争议。
后来,王先生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记者 孙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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