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从欧洲中世纪的土地转让中走来,从华夏的复兴崛起中走来,从对英美法系的吸收、摒弃、本土化中走来,从中国信托业的发展与整顿中走来。《信托法》施行十年,是业兴的十年。对于信托从业者,《信托法》十周年,是值得庆贺的节日,然而,要实现中国信托业的基业常青并跻身国际强者之林,信托人及立法者任重而道远。
1979,荣毅仁先生创办了中国首家信托投资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当时新中国刚刚走出十年文革迎来改革开放,社会百废待兴,没有资本市场,只有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人保及信用社几家金融机构,信托业便肩负起开放之初引进外资及对外投资的历史任务。然而,信托业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市场功能定位的扭曲注定了其风风雨雨的崎岖旅程,《信托法》颁布前行业先后被五次清理整顿。
在经历“发展-整顿-再发展-再整顿”后,2001年,《信托法》在立法者历经八年调研、论证后终于颁布,并让信托在财富管理市场开疆拓域。从此,信托制度在中国得到正式确立,财富管理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它赋有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信托财产独立性、受托人有限责任、受益人保护、信托管理连续性等有别于其它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赋予信托公司经营范围的广泛性、金融功能的综合性以及产品开发的灵活性。它与2001年6月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2002年7月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旧两规”)共同构筑了最基础的“一法两规”信托法律体系,为信托业的创新发展和稳健经营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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