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这是一部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的法律,被舆论誉为因应新形式侵权行为、大规模侵权现象的法制利器。
市场机制的有效性,其实并不在于杜绝侵权或违约,而是遵循效益最大化原则,合理厘清侵权和违约责任大小及归属,并对侵权和违约提供一套完整的补救或赔偿制度。譬如侵权责任法所涉及的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等内容,并不是此前的法律体系毫无关涉,而是新法对相关内容有了更权责对等的界定,对行为与责任有了更合乎公平正义的规制。
侵权责任法的亮点很多:譬如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对解决长期存在的医患纠纷有可操作性意义;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成为我国立法上一大进步。诸如此类,不一而足。这些变化,体现了一个国家立法行为的价值取向,彰显了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发展程度,辉映着民法乃至民主法制的未来。
“无救济则无权利”。侵权责任法涉及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它的施行意义并不在于提前预防,而在于事后救济,以罚则赔偿消弭权利人被无辜侵权的种种可能,进而保障人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公众对侵权责任法的期待,并不在于一法解千愁,而是希望权利尊严在被侵害之后,能有一个救济性的、公平公正的“体面价格”。
就此而言,新法实施仅仅是一个开端,起码还有几件事情亟待积极跟进:一是事关尊严的精神损害赔偿,尽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何界定“严重”程度,赔偿依据的指向性何在,这些关键问题还须刚性的解释配套;二是惩罚性赔偿应及时显形,譬如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但什么叫“惩罚性赔偿”,新法并无明确说法。正如专家所言,“通读整部法律,对于侵权赔偿,依然是沿袭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思路,对于法律界呼声很高的惩罚性赔偿没有完整纳入”,结果就是在规定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多种方式上,看不到法之严苛,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些方式离惩戒侵权行为的应有力道,尚有距离。
以责任捍卫权利、以赔偿威慑侵权,这当是新法的灵魂。尤其在面对“惩戒不到位、侵权常发生”的现实时,如何让“有侵权即有赔偿”原则不再“廉价”,如何让有价的尊严从新法中获得尊崇地位,这些命题既考验着执法智慧,也考量着新法的底线与伦理。
(□ 邓海建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马塘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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