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者住院期间用医院的微波炉热饭时,踩到地上的油渍,滑倒摔伤。患者随后为赔偿问题将医院告上法庭。南开区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医院承担70%责任,赔偿患者3.5万余元。
香港公民董某因患颈椎病于2009年5月22日入住本市一家医院治疗,董某在治疗期间居住的病房为特需病房。同年6月18日18时许,董某怀抱幼子到楼道内使用医院提供的微波炉加热食物,因地面洒有油渍,董某滑倒摔伤,造成右腿髌骨粉碎性骨折、两侧韧带断裂。董某摔伤后,医院方及时对其进行了救治,并于当晚对董某进行手术治疗。术后三日,董某自普通病房搬回原住特需病房继续治疗直至8月30日出院。此后,董某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方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机票损失等计6.4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医院辩称,原告确系在其医院治疗期间摔伤,但经查发现,造成原告滑倒的油渍是其他病人雇用的护工洒漏。原告摔伤与该护工洒漏油渍前后间隔不足两分钟,在物业服务人员已经下班的情况下,被告不可能立即发现并清除油渍。此外,被告对原告诉求的误工费等费用的数额存在异议。
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入住被告处接受医疗服务,被告理应保障患者的人身安全。现原告于住院期间在被告处摔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提出原告入院时其夫曾签订住院协议书,约定因患者原因导致摔伤被告应当免责,因该协议中签名并非原告之夫李某本人所签,同时造成原告摔伤并非单纯原告自身原因,故被告不能据此免责,以承担70%责任为宜。被告抗辩导致原告滑倒的油渍系其他病人所雇护工洒漏,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目前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故被告该项抗辩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可待确定实际侵权人后向其行使追偿权。
法官说法
关于本案中责任比例的确定等问题,主审法官进一步分析称,被告在病区放置公用微波炉方便病人及家属加热食物,应当预见到使用微波炉及食物洒漏等情形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现被告在用餐高峰时间任由患者及家属自行使用微波炉,导致洒漏的油渍无法及时清除,最终使原告滑倒受伤,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治疗期间的患者,其所患疾病本身即行动不便,在楼道行走时还怀抱幼子,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法院确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
关于损失数额问题,原告摔伤后在被告处治疗产生医疗费3万余元,双方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住院期间发生的护理费用8700余元,上述费用已实际发生且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伙食补助费3650元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误工费2.1万余元,因原告提交的误工损失证明系由香港取得,该证据未办理相关认证手续,法院无法采信,所以根据原告所从事职业,以本市制造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其误工损失。关于机票损失问题,原告夫妇预定了2009年6月24日返程机票,因事故发生,二人无法按计划返港致机票费用损失1200元,应予确认。(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朱健 邱淼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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