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张先生租用王先生驾驶的本田雅阁轿车送朋友去机场坐飞机,不料在返程途中,由于王先生超速驾驶、瞭望不周,撞到路边的护栏上,造成张先生当场死亡,王先生也身受重伤。
交警大队认定:王先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发生事故车辆的车主是付先生,付先生将车借给王先生使用。案发后,死者张先生的家属要求该机动车车主付先生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最高限额内承担死亡赔偿金11万元,其余20多万元的赔偿金等费用由肇事者王先生与车主付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我也受了重伤,花费了大笔医疗费用。我们家里好不容易七拼八凑了将近10万元钱,再多就真的拿不出来了。”王先生认为,这车是车主付先生借给他使用的,车主也有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剩下的钱也只好由车主付先生来给付了。
而对此,车主付先生感到非常无辜。他认为:“我虽然是车辆的所有人,可是自借用时起,我就已经不是这辆车的实际控制人了。就冲这个,我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啊!”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新法明确出借人无过错无责
在今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关于出租、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出租、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的车辆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审判实践中处理结果并不一致。
而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各种纷争终于有了定论,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出借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也是新法的亮点之一。
首先,借用人借用他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借用人应当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借人不承担责任。理由是机动车所有人(出借人)对机动车的运行没有实际支配力和控制力。
其次,机动车所有人(出借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车主付先生对出借的机动车发生肇事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付先生在此事上没有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
出借人担责有两种过错情况
机动车出借人即车主的具体过错的情况可分为:其一,出借人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不具备驾驶技能而借用车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借用人故意隐瞒没有驾驶资格,出借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当在其过失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二,如果出借人明知出借的机动车存在故障或某些隐患,事先没有向借用人说明情况,故意隐瞒机动车瑕疵真实情况而造成损害的,出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向借用人告知了车辆存在的故障或隐患的真实情况,借用人执意要求借用而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出借人应对赔偿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交强险外部分由借用人赔偿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车辆所有人出借车辆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方是借用人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租用王先生的车辆去机场送朋友,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王先生超速行驶、瞭望不周,结果发生责任事故,王先生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付先生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林靖 由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陈艳艳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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