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配套措施跟进,“交钱免捕”值得尝试——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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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配套措施跟进,“交钱免捕”值得尝试

2010年07月26日 09:0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探索试行“赔偿保证金”制度,在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双方没能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缴纳足额赔偿保证金,就可以免予逮捕。据了解,“赔偿保证金”制度是新密市检察院针对一般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和在校生犯罪案件、轻伤害案件等轻微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出台的一项诉讼保障制度(7月25日《新京报》)。

  看过美国电视剧《CSI美国犯罪现场鉴证》的人都知道,在美国经常会发生不起诉不拘捕的情形,这是简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的必要手段。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一直在强调推广“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也有“轻微犯罪不捕不诉”的规定。应该说,“轻微犯罪交钱免于逮捕”体现了人性化办案理念与执法思想的转变。另外,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对受害人的补偿与安慰,有助于保障被害人的救治权与赔偿权,也能让罪犯减轻心理负疚感,增加改过自新的动力。从感情、人道与司法和谐的角度讲,值得肯定。但笔者也注意到,不少人对此提出了质疑。

  在我看来,公众质疑的原因或许在于,司法腐败案件屡屡曝光,公众对检察院乃至对整个司法领域本身就存在一种先入为主的怀疑心态。公众担心“轻微犯罪交钱免予逮捕”的法律口子被打开以后,将检察人员引入办案误区,造成“该捕的不捕,该诉的不诉”的局面,削弱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降低司法公信力,甚至会造成司法腐败,滋长违法者的气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动摇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但是质疑归质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变形走样并非政策本身的过错。对轻微犯罪交钱免捕也不是“该捕的不捕,该诉的不诉”。检察官的自由裁量必须有严格的法律约束与可执行标准。对于一般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和在校生犯罪案件、轻伤害案件等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缴纳足额赔偿保证金,免予逮捕。依据的是法律,而不是检察院随心所欲的创造。

  不可否认,在执行“轻微犯罪交钱免捕”规定的过程中,检察人员可能会产生执法偏差,甚至有人钻法律的空子,过度行使自由裁量权,徇私枉法,伤害法律公信力。但是,这并不是制度本身的错,再好的制度也要靠人执行,如果没有问责监督机制同步跟进,再好的经也有被念歪的时候。我们不必对此上纲上线,求全责备。

  我认为,要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经念好,需要配套措施同步跟进。第一,轻微犯罪交钱免予逮捕的标准必须统一、明确,避免因为标准模糊,检察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自说自话,滋生司法腐败。检察机关还需细化相关规定,压缩检察人员钻空子的空间,避免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蒙混过关。第二,要提高检察人员素质,纠正办案偏差。第三,尊重公众的知情权与话语权。把轻微犯罪交钱免捕的相关规则与信息放在阳光下暴晒,接受社会、媒体、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监督。第四,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给检察人员戴上紧箍咒,避免他们徇私枉法,歪曲政策善意。

  □法治观察

  叶祝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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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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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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