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艾建国故意杀人一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艾建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案件审理中,艾建国翻供,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因此媒体多从“零口供”的角度关注此案。
作案动机成谜
2009年7月14日,因接到市民报警,南京市鼓楼区警方在蓝山国际公寓9楼的一个单元房内,发现了过道上女主人戴晓红的尸体,其丈夫徐健倒在书房内,盥洗室里则躺着他们7岁的女儿徐依宁。三具尸体均遭到严重毁坏,破坏程度超乎想象。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房间里还有一个大活人艾建国坐在沙发上。面对民警,艾说:“我杀人了,我跟你们走。”随后艾被警方控制。
“这是个非常简单的案子,多项客观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办理此案的一位法官对媒体从“零口供”的角度关注该案,表示不解。
家住鼓楼区蓝山国际公寓的一位南京市民表示:“太残忍了,他与那一家人有什么深仇大恨?为什么要把人家全家杀光?”
其实,这也正是媒体关注此案的原因。
艾建国与徐健曾是上下级关系,据多名证人证实,两人关系相当不错,徐健经常给艾介绍生意,戴晓红还曾将自己的表妹介绍给艾做女朋友。如果凶手是艾建国,那么他的杀人动机是什么?
在接受警方第一次讯问时,艾建国向警方详细供述了杀人分尸的经过。
据艾称,其杀死徐健一家的原因,是徐健曾背着戴晓红向其借了30万元,用于在南京买房,但双方无任何字据。经多次讨要无果,7月11日,他决定上徐健家讨债。徐健表示愿意打欠条,但戴晓红非但不承认有借款之事,还要举锤打他。艾自称在无奈之下,夺锤杀死戴晓红,后杀死徐健。因徐依宁目睹了血案的发生,他又杀死徐女灭口。
但被害人家属否认了这一说法。“我儿子年薪在二十万左右,经济很宽裕,房子的首付是他炒股赚的钱,其余的是从银行贷的款。”徐健的母亲说。在徐健的工资卡记录上,记者也看到,从2007年开始,徐健每月的工资均在11000元以上。
而多方证据似乎也表明,艾建国能否拿出30万元借给徐健,尚存疑问。
在警方扣押的艾建国随身携带的三张卡上,余额分别为119.07元、0元、0.94元。艾借徐健的关系,与他人做生意时,7笔生意的总货款不过54014元。2005年,艾建国因开公司向家人借钱,亲属多人共筹集22万余元供其所用。2008年艾建国的父亲去世,因其未出2000元的丧葬费而与兄弟闹翻。
艾所供述的犯罪动机可信吗?
在2009年7月14日的讯问笔录上,记者看到了这样的问答——
问:你有没有去过金桥市场?
答:我去过。
问:去干什么?
答:去买东西。
但当警方问及去买什么东西时,艾建国拒不开口。
随后的笔录上,这样记录着——
问:你去金桥买了什么东西?
答:我没有买东西。
警方问他为什么在讯问开始时供述杀人的事实,又是长时间的沉默。
问:你今早怎么会在徐健家中?
答:我在那里发呆。
类似这种前后矛盾的说法,在仅9页的讯问笔录上,多次出现。
自2009年7月14日,到2010年2月22日,警方共讯问艾建国12次。除第一次外,其他笔录上都是警方自说自话,艾建国要么不搭腔,要么以“我不知道你在说什么”搪塞。
在后来的侦查过程中,艾建国多次辩解“我没有杀他们,是那三个人杀的,尸体也是那三个人肢解”。
他多次拒绝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甚至还有讽刺威胁的话语出现。
在警方问及“那三个人”作案的细节时,“他们在商量如何肢解尸体,他们在肢解,我在旁边看?”艾建国说,“那也是不可能的,幼稚!”
“我等着我被放出去的那天,我会去找你们,感激你们的。”在一次讯问中,艾建国对负责侦查讯问的警官说。
艾为何下此毒手?记者虽多方联系,仍未见到艾建国。而事实上,即便见到,或许也是无功而返。据与艾住同一监房的史某说,艾曾向其讲述在过渡监房里,“有人套我的话,我告诉他,公安我都对付过去了,我还怕你们这几个小毛贼吗?”
没有艾建国本人的说法,一切有关其杀人动机的描述,都只是猜测,然而,猜测并不等于事实!
艾建国把这个谜团留给了我们,但多组证据仍将其锁定到被告人席上。
证据锁链坐实
负责该案的法官说:“办理死刑案件,我们非常慎重。每一个死刑案件都要经过承办人、合议庭、审判长联席会议、分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五道关卡,任何一道关卡通不过,都不能判处死刑。”
他向记者介绍了该案搜集到的几十万字的材料、上百个证据之间是如何形成证据锁链的。
第一,率先进入现场的7名证人均证实,在案发的901室里,仅艾建国一人。而艾建国当场供述“我杀人了,我跟你们走”。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艾建国亦承认其杀人分尸的行为。
根据监控录像及艾建国供述,三名被害人自7月11日晚进入901室后,再无与外界联系的迹象。
公安人员在控制艾建国之后,立即封锁现场。而据艾建国本人辩解,警方进入901室时,杀害被害人的三名男子仍在室内。
鼓楼区公安分局于14日12时25分接到现场警官报告后,立即派出大批警察赶赴案发现场。15分钟后,即12时40分展开勘察,发现现场室内各窗户、窗帘均呈关闭状态,未发现有其他人员的可疑痕迹。
蓝山国际公寓小区、单元楼电梯内的监控录像上显示,除三名被害人与艾建国之外,未发现他人进入案发室内。而艾建国在7月11日晚进入901室至14日被抓获期间,曾多次独自一人携房门钥匙进出案发现场,且其中两次外出时间长达70分钟之久。
“(艾建国)进入人员众多、环境复杂的装饰城、超市,如依其所辩,有三名男性凶手的存在并派出狙击手跟踪他,该三名凶手不需要甘冒极大的暴露风险让艾建国多次一人外出,且艾建国亦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报警和逃脱。”一审判决书如此写道。
第二,通向大门的走廊里有多只“世纪华联”字样的白色塑料袋,卫生间门东侧35公分处,有一台接有电源的250mm台式砂轮机,在主卧室内,距门口五尺远处,有一台型号为355的钢材切割机。
金桥市场五金厅商户周某、华联超市员工马某提供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曾购买过上述型号的塑料袋、打磨机、切割机等分尸用具,且各证言均有商品销售记录、艾建国的供述印证。
第三,蓝山国际公寓的保安康某说,2009年7月14日7时30分左右,看到艾建国曾双手拎着塑料袋,里面装着像是肉一样的东西,颜色发红。艾出小区门后,沿马路向西走。而这正是警方根据艾建国口供发现的抛尸地点方向。
“我把尸块扔在大门外一座桥下的一个打开盖子的下水道里”,艾建国在第一次接受警方讯问时称。据此,警方在蓝山国际公寓西北方金川河桥下方的窨井里,找到了大量尸块,经鉴定,尸块DNA分别与三名被害人的相同。
第四,切割机把手处的擦拭物经鉴定,可由徐依宁DNA与艾建国DNA基因型混合形成。在证据材料的照片中可以看到,艾建国的右手食指第一关节、中指第二关节、无名指第一、二关节处,有直径1厘米大小的四个破裂的血水疱。
在艾建国右侧锁骨突起下方,有一粒直径约2毫米的血液残留物,经鉴定,该残留物与被害人戴晓红心血的DNA相符;从艾建国内裤上提取血迹的DNA与被害人徐健的DNA相同;艾建国袜子上血迹与被害人徐依宁的DNA相同。现场椅背上提取了一枚血指纹,经鉴定,指纹特征与艾建国相同,且血指纹的DNA与戴晓红的相符……
这一系列证据,已经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一个人——艾建国。
在本案一审的判决书中,法院如此评判:
“本案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艾建国实施了杀害被害人徐健、戴晓红、徐依宁的行为,肢解了三名被害人尸体,并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故被告人艾建国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第一次看卷的时候,差点没吐出来,太血腥了。很难相信这是一个正常人所为。”但在司法机关对艾建国所作的精神鉴定结论中显示,艾精神正常。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无论谁,只要你做过事,总会留下一些痕迹,没有人会因为不说话而逃避惩处。我相信这一点。”□ 本报实习生 肖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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