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参与围殴致人死亡被判10年——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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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参与围殴致人死亡被判10年

2010年08月19日 11:0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十几个人打一人致死,一名打人的未成年人被抓。被告代理律师辩称,唯一被抓的未成年人并非主要打人者,为从犯,但南海法院开庭审理并未采纳该意见,认为无证据证明被告是从犯,最后对被告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死亡

  小口角引发命案

  去年10月30日晚上7时许,在南海区大地溜冰场门口,因为摩托车被碰倒所起的口角,最终引发了一场命案。

  据检方指控,当时15周岁的广西人江某强与十多名老乡到上述溜冰场玩,江某强的老乡将刘战涛停放在门口摩托车碰倒,双方发生口角。随后,江某强伙同周君明、梁昌德、苏文晓、邱文(均尚未抓获)等十几名老乡,对刘战涛及同伴刘龙进行殴打。刘战涛见对方人多跑开,刘龙则被追打至溜冰场附近大家乐畅饮吧门口路段时跌倒。

  之后,江某强及其老乡继续拳打脚踢,期间更有人用塑料凳击打刘龙头部,还有人用桌子金属脚架痛打刘龙头胸部。最终,刘龙被殴打至昏迷不醒,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龙符合钝性暴力作用胸部致闭合性心脏破裂死亡。

  检方

  建议判处五到八年有期徒刑

  去年3月份,南海检方提起公诉认为,江某强伙同老乡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江某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案发时未满18周岁,结合考虑其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建议对江某强判处5年至8年有期徒刑。

  庭审中,江某强母亲说,儿子12岁时父亲去世,缺乏管教,请求法院减轻处罚。辩护律师则称,江某强属于激情犯罪,并非蓄谋犯罪。此外,江某强供述称,案发时“我用拳头往他身上打了四拳。”其代理律师也辩称,江某强不是主要施害人,应被认定为从犯。

  法院

  无证据证明被告是从犯

  “被告人等多人群殴被害人,无法区分谁人所使用的暴力直接致被害人死亡,不应认定被告人江某强为从犯。”

  今年4月,南海区法院一审认为,江某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江参与殴打被害人,不能认定是从犯。据此,虽认定江某强为未成年人酌情减刑,仍应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此后,江某强提起上诉,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是5到8年,但法院一审判了10年,量刑过重,且本事件的责任应该是由参与人共同承担。近日,佛山中院二审后仍维持原判。

  记者获悉,该案审理时,受害人刘龙父亲特意从河南老家赶到佛山,当庭情绪激动,并向法官下跪,痛哭流涕,要求判处江某强死刑。多名知情人士透露,虽然法官当时赶紧叫刘父起来,但刘父情绪沉痛,仍反复坚持判处江某强死刑。

  赔款

  被告民事赔偿20万余元

  今年8月9日,南海区法院一审判决,因江某强在事发时不满18周岁,要求其监护、母亲赔偿死者家属20万余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宿费、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等。

  民事赔偿案件庭审中,江某强表示,打人者有10多人,不应由自己一人全部承担,江的母亲也表示,丈夫已去世,家境贫困,本身是低保户,同时本事件是由多人一同作案,法院应该将所有人一并处理,让一方单独赔偿不公平。

  南海法院认为,两人认为本事件的其他参与人应一同赔偿的辩解,因其他参与人尚未抓获及认定刑事责任,故对其他参与人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刘龙父母代理律师介绍,目前民事赔偿部分尚未生效,但被告家境贫穷,父亲已去世,且在该刑事案中,江并不认为是自己打死了刘,况且公诉机关建议量刑5—8年,法院终审已经判了10年,民事赔偿并不能减轻江的刑罚,估计民事赔偿执行到位将存在较大困难。(赵进 李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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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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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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