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口8月19日电(林明智 陈国琼)近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宗村干部在集体土地转让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案,秀英区政府组织村民、村干部50多人进行了旁听。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0月28日,海口市长流镇琼华经济合作社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海口市长秀开发区西北片53898平方米(约80亩)土地的使用权。2008年下半年,琼华经济社拟转让该地使用权。2009年8月13日,庆豪公司与琼华经济社正式签订转让该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及权益转让协议书》,被告人陈午新、陈旺友、陈玉家、陈经义、陈意良、陈才东等长东村委会与琼华经济社全体干部以及村民代表均在该协议书上签名同意。为了表示“感谢”,庆豪公司与琼华经济社的中介人李朝阳(已另案件处理)分别送给六被告人各3万元。案发后,六被告人上缴全部涉案赃款。
法院根据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旺友、陈玉家、陈经义、陈意良、陈才东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陈午新在本案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逮捕,违反了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判决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完)(海南省高院通讯员供稿,海南分社付美斌编 杨旭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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