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中已有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有体现。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详见本报今日A15版)
犯罪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的、并且为刑法所规定的行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人们对该行为的宽容度成反比,社会危害性程度越严重,人们对其宽容度越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教授说过,“刑罚是给予拘束自由这样重大痛苦的措施,其本身并非理想的而是不得已的社会控制手段……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社会控制手段才是理想的”。从某种程度而言,无论从个人还是社会角度说,刑罚的代价都是高昂的。因此,著名法学家马克昌教授说:“现代刑罚的目的决定了对老年犯罪人应予从宽处理。教育、改造罪犯,预防消灭犯罪,是当代各国刑罚目的观的主流。人到古稀之年,神志模糊,对其适用某些刑罚,丧失了改造的意义,同时还会失去社会同情。”从这个层面看,法律对老年人应当与未成年人有着相同或者相似的宽宥。
一个健康、文明、进步的社会,必是宽容的,它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创造条件,也为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提供合理的调整机制。“如果犯罪人具有某种足以令人同情与怜悯的情形,客观存在的社会宽容观念势必影响人们对犯罪人的道德评价,促使人们例外地作出有利于他的评判,即削弱对他的报复与谴责欲望”。因此,把老年人的刑事责任与其他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区别对待,对老年人从宽处罚,既可以充分反映刑法的科学内涵,更有利于体现刑法的理性和人道,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彰显司法文明和法律伦理主义。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光权教授在《论刑法的公众认同》中指出,“刑法必须得到公众认同,刑法的规范有效性才能得到维持,刑法的存在才有意义”。
毫无疑问,“矜老怜幼”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观,也是世界普遍遵守的道德观。“刑法只有与公众的普遍意志契合才能发挥其诱导性的功能,而这种契合的基础就是公民的伦理道德,因此设立老年人刑事责任制度也有助于刑法诱导性功能的实现,促进刑法更好地发挥规制作用”。从这个层面来看,刑法修正案(八)根据老年人与成年人之间存在诸如生理、心理等方面的许多区别,对于老年人犯罪给予从宽(包括从轻、减轻处罚和免除死刑),不但使得刑法的规范结构更加完善,而且会增加公众的认同感。 □刘英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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