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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2010年法院十大典型案件:文强涉黑案居首

2011年01月06日 10:0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① 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涉黑案

  2010年2月2日至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涉黑案。4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文强提出上诉。5月13日至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二审文强案,并于5月2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文强上诉,维持原判。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重庆高院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文强被依法注射执行死刑。

  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黎 宏

  文强案的审结不仅是重庆2010年“唱红打黑行动”的高潮部分,也是我国打黑除恶行动史上值得重抹的一笔,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作为本案主角的文强,是我国迄今为止所惩处的级别最高、角色冲突最为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如果单就被惩处的贪腐官员的级别而言,文强不会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在他之前,更高级别的落马官员并不在少数。但是,作为主管我国西南地区最大城市的社会治安工作的公安局副局长,在长达十三年的任期内,在充当功勋显赫、威震一方的百姓保护神的同时,另一方面却又干着收黑钱、充当保护伞的勾当;从被抓的当初,疯狂叫嚣:“你们不判我死刑就罢了,要是判了我死刑,没那么便宜,我什么都要说出来,大家就等着一起死吧!”到临终前老老实实地教育儿子“好好做人、不要埋怨社会”。如此这般与主人公身份和一贯做派完全相反的呈现,所折射出来的非凡的戏剧性效果,难以不让人侧目。

  文强案显示,我国的打黑除恶行动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在此之前,尽管各地也在实施打黑行动,挖出了一些背后的保护伞,但都是一些所谓的小官员,而很少涉及更大、更深的背景。

  此次重庆打黑,挖出了一批“光彩照人”、尚在高位的高级官员,着实显示了当局打击黑恶势力的气魄和决心。

  ② 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

  北京律师李庄在担任重庆涉黑团伙主犯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被龚检举,称李庄教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此后,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起诉。2010年1月8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李庄教唆龚刚模作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供述,引诱、指使证人作伪证,指使他人贿买警察作伪证,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李庄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期间,李庄撤回上诉理由,当庭认罪。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了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以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黎 宏

  本案中所凸显的一个问题是,辩护理念如何与人民法院的审判理念与时俱进。近年来,司法程序的价值已经逐渐被人们所意识到。认为在现代法治背景下,司法程序不仅能够保障实体公正,而且越来越显现出其相对于实体法及其公正结果的独立价值,是法治发达程度的一个直接标志。这种观念,在刑事裁判当中,尤为辩护人所青睐。因为,司法实践当中,在案件定性的实体问题上做文章的空间并不大,但在程序上则很容易发现问题。而且,这种问题对于案件的审理来说,往往是致命的。实践当中,常有这种情况:客观上确实发生了某种被害,但由于司法机关在办案程序上的疏忽,被辩护人抓住不放,结果导致该案因为程序不合法而难以认定,或者因为在期限届满之前难以补足证据,最后不了了之。因此,在程序上做文章,成为聪明的辩护人所常用的手段,而且往往具有一剑封喉的效果。

  但在中国当今的现实侦查条件和司法环境之下,将程序的重要性无限拔高,甚至达到不惜牺牲实体公正的程度,这种做法在人民法院的审判理念已经从单纯地追求司法效果转变为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情况下,多大程度上可行,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执著地纠缠诉讼程序上的细节,将司法机关的一点漏洞或者疏忽抓住不放甚至放大,从而使案件审理无法进行,最终只得宣告无罪或者撤案,李庄律师所一贯采用的这种辩护策略,在本次审理当中不仅未能奏效,反而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的结局,就是明证。这恐怕也是法律人和新闻媒体对李庄案吵得不可开交,而一般老百姓只是在旁边看热闹的根本原因。

  ③ 南京副教授聚众淫乱案

  南京某高校副教授马尧海建立了倡导“同好游戏”的QQ群,组织了数次所谓的“同好游戏”。22名被告人通过马尧海建立的QQ群结识,结伙进行聚众淫乱活动。2010年5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2名被告人均犯有聚众淫乱罪。其中,马尧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或免予刑事处罚。马尧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聚众淫乱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他对这种成年人之间自愿参加的性聚会是否构成犯罪,持有异议。一审判决后马尧海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裁定,依法维持原判。

  点评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孙国祥

  本案社会热议的焦点既涉及到对聚众淫乱罪构成要素的理解,也涉及到当下人们的性观念冲突,秦淮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回应了这些焦点问题。

  首先,判决确认了马尧海等人的“性聚会”行为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特征。判决围绕着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素展开,其认定不但符合法理,也具有相当的说服力。尤其是判决对“公共秩序”不是“公共场所秩序”、“公共生活”不是“公共生活场所”的解读,摆脱了那种机械主义的咬文嚼字,从立法原意以及社会生活的常识出发,紧紧抓住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聚众进行性活动的这一犯罪的主要特征,把握非常精当,认定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体现了法官较高的刑法理论水平,显示其重要的理论价值。

  其次,该判决也再次确定了对类似“性聚会”行为刑法否定评价的必要性。马尧海等人“性聚会”通过现代传媒方式联络,其影响广,不但有损传统家庭关系的稳定,有悖传统的伦理道德,而且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卫生都具有潜在的破坏作用(如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蔓延等),现阶段对该行为的刑法干预完全是必要的。性行为固然受道德的约束,但性行为也历来是刑法所关注与调整的重要领域。马尧海等人被定罪量刑,说明任何逆法而行的恣意终究是要付出代价的。这一判决,不仅对社会具有警示意义,而且对司法机关类似案件的处理也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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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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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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