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冤,“连坐”的业主们冤不冤?兴宁一宗依据新《侵权责任法》判决的案例闹得沸沸扬扬
7岁孩子路过小区楼下被一块水泥砸伤头部,造成9级伤残,一审法院依照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判全楼业主“埋单”。因为牵涉到众多无辜业主,这件事情一时间在广东梅州兴宁市闹得沸沸扬扬。
2010年5月29日下午4时多,7岁的小东(76)跟妈妈黄某经过梅州兴宁市一花园B1、B2栋楼门口路段,突然祸从天降———一块水泥制的硬物砸到小东头上。报警后,兴宁市公安局干警赶到现场勘查。
羊城晚报记者看到公安部门的勘查结果为:案发现场在该花园B1、B2栋楼门口,距B1、B2栋楼门口约2米左右的花池边,遗留有小东受伤后流下的血迹,血迹旁约50厘米处,遗留一块规格为10厘米×10厘米×5厘米的疑似水泥块状物。经检查,B1、B2栋楼外墙建筑未发现墙体剥落情况,经询问及检查该楼住户住宅,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也未能证明是谁人所为。
受伤后,小东被送到兴宁市人民医院手术治疗,至去年6月17日好转出院,共住院20天。同年8月23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小东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小东父母于2010年7月14日以该花园B1、B2栋的12位住户为被告,向兴宁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6万多元。
12位业主突然成了被告,觉得很“冤”。他们认为,兴宁市公安局的材料未能证实小东的伤是被B1、B2栋楼上住户坠落或抛落的物品所致。
被告的观点很明确,在没有证据证实特殊侵权的情况下,他们无须证实自己不是侵权人。小东的人身损害与他们无关,此案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调解,被告不同意。
水泥块是从哪飞来的?小东的伤是怎么造成的?这些问题如何在法律上认定?
11日,兴宁法院告诉羊城晚报记者,法院认为,从兴宁市公安局的现场勘查情况和原告小东受伤的部位及其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的结果,结合现场概况、周围环境考虑,并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小东是被B1、B2栋楼上坠落或抛掷的水泥块致伤。
兴宁法院同时认为,小东受伤后经公安人员调查未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而12位被告在庭审中均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不是侵权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各被告均应对原告小东的损害给予补偿。
去年12月20日,兴宁法院一审判决,12位被告应各自补偿小东因伤所受的损失52694.7元的十二分之一,即4391.2元。
业主如何自证“清白”?
楼上掉下东西砸伤人,全楼人难逃干系。“无辜业主”如何自证清白、没有补偿责任呢?
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冯世锋律师说,一般有两种途径。一、自有物业的楼层、朝向等物理因素决定了自己不可能加害受害人。例如,业主可以证明凭借生活经验和科学常识,通过任何可以预见的方式,不可能将物品抛掷到掉落点。二,证明自己和家人不可能是侵权人。例如,通过可信的证据证明自己和家人当时都不在场。
王晓云、廖思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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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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