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阿再(在逃)因无钱给其女朋友打胎,向陈某、王某提议共同抢劫学生电动车。近日,海口美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了解,2010年10月15日凌晨,陈某、王某在海口板桥路某网吧上网时,阿再(在逃,另案处理)过来称女朋友怀孕需要钱打胎,提议去抢学生的电动车,陈某和王某表示同意。随后按照陈某的提议三人到海口市白龙南路美舍桥上进行抢劫,由阿再拦截骑电动车上学的学生,但因学生未停留而无法下手。陈某提出回青年路再抢,于是三人又到海口市青年路渡头村发廊一条街。当看见张某骑一辆电动车经此上学时,阿再拦住张某并坐上车后座,威逼张某骑车载着陈某一起到渡头村戏台处。阿再用事先携带的匕首威胁张某,抢走张某的电动车。得手后,陈某、王某、阿再三人将电动车骑到海口市龙昆北路某处以520元的价格卖掉,阿再分得赃款320元,陈某、王某各分得赃款100元。经鉴定,被抢电动车价值1533元。
2010年10月22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板桥路某快餐店将陈某抓获,同日将到公安机关打听陈某情况的王某抓获。
法院认为,陈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刀抢劫他人电动车,价值1533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王某参与犯罪预谋,两次均跟随同伙到作案现场,且事后参与销赃并分得赃款,虽然没有亲自动手参与抢走被害人的电动车,但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属于本案抢劫犯罪的共犯。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王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记者陈望 通讯员吴淑骁、陈元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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