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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上发文攻击金龙鱼被判刑 竞争者否认授意

2011年07月15日 08:4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互联网上发表题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文章的作者郭成林,今天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今年32岁、大学文化的郭成林,为北京赞伯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部策划总监。2010年9月15日,他撰写了标题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的文章,直接点名金龙鱼食用油为转基因产品,影响生育能力、采用化学浸出法提炼残留有致癌物质、摧毁中国的大豆产业链等。他在文章中写道:“金龙鱼,卑鄙的大品牌,祸国殃民,戕害着国人的身体,摧毁着中国的大豆产业链!你还买金龙鱼调和油吗?你还敢吃吗?吃了它使你不能生育后代,它能让我们的后代断子绝孙,除非你想让你的孙子成为侏儒或者你自己想得癌症!”

  《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文章在知名论坛上发表后,立即引起网民的强烈关注,被大量点击和转载。

  此后,设在深圳市南山区的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立即报案,称有人针对其公司生产的金龙鱼食用油产品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  

  接到报案后,深圳市南山公安分局迅速组成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取证。专案组民警很快锁定目标,并于2010年10月23日在北京将嫌疑人郭成林抓获。11月30日,郭成林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批准逮捕。2011年6月3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对郭成林提起公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鲁花否认授意郭成林发表文章

  《法制日报》记者见到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其中指出:“郭成林于2004年入职北京赞伯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后任该公司项目策略总监。2010年8月,北京赞伯公司与山东鲁花集团签订了《营销策划咨询协议》,鲁花集团委托赞伯公司进行鲁花坚果调和油营销整合服务,支付180万元人民币,赞伯公司指派郭成林负责此项目。郭成林根据鲁花方面的介绍,以鲁花的主要竞争对手金龙鱼存在转基因产品影响生育能力、采用化学浸出法提炼残留有致癌物质、摧毁中国的大豆产业链等为由,撰写了标题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的文章,于2010年9月15日发表于天涯、搜狐等网站论坛及其个人QQ博客。截至2010年10月25日,点击率超过80万,给金龙鱼造成损失达58万元人民币”。

  案件显然牵扯到了花生油巨头鲁花。但鲁花集团宣传部相关负责人曾对媒体宣称,鲁花集团与此完全没有关系。鲁花集团表示,北京赞伯公司与山东鲁花集团签订了营销策划咨询协议是事实,不过这是正常的合作,鲁花绝对没有授意郭成林发那篇文章。

  郭成林案件今天刚宣判时,有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郭成林曾承认自己发帖时与鲁花方面有过交流沟通,但是之后又否认了,他在司法机关的笔录里有过翻供。 

  金龙鱼的代理律师黎孟龙指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的帖子,通过捏造虚假信息,恶意攻击金龙鱼、制造金龙鱼的负面新闻,实现破坏金龙鱼商业信誉、品牌形象的不法目的,构成损害商品信誉罪,法院今天对郭成林的量刑已经作出了对其的惩罚。黎孟龙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是否具有公益性不能依主观意识判断

  “此案对社会有一定启示。”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凌认为,损害商品声誉行为是一种威胁企业经营根基的犯罪,它会使企业和商品在短短的时间内失去社会公众对其的信赖和赞誉。在商品经济社会中,这种行为是商家畏惧的行为,也是十分卑劣的行为。因此,为了保护合格、合法、优良的商品免受不法侵害,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就必须严厉打击损害商品声誉的行为。这种犯罪从表面上看是对一个企业、一种商品的侵害,实质上也是对国家诚信体制的破坏。

  张凌说,读郭成林的涉案文章,会感到捏造虚伪事实是非常明显的。文章从标题到每一个段落都直接点名金龙鱼,并把金龙鱼的“罪孽”形象地表述出来,使人们对转基因食品产生恐惧。

  该案发生时有人认为,郭成林的行为是为了公益的目的,为了反转基因而呐喊,为了保护国人不至于丧失生育能力而奋斗。但张凌认为,损害商品声誉罪不是目的犯,不以行为人具有特定的目的为构成要件。但是,涉及名誉、信誉、声誉的犯罪中,如果行为人出于公益的目的,往往会减轻行为的违法性,因此行为人是否有公益目的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

  张凌认为,公益性是指行为人主要以公共的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公益性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来判断,而应当从损害商品声誉的事实本身、散布的方式、事实所依据的资料、对转基因事实调查的深度、行文的态度等内容进行客观判断。一般来说,如果是为了公益的目的,文章行文的态度应当是真挚的、说理的、客观的;相反,如果不是为了公益的目的,行文的态度是不真诚的,容易使用贬损、诋毁、煽动、诱惑等词语,在行文态度的背后可能隐藏不良的动机,例如为了泄私愤、诋毁竞争对手等,这些情况都表明郭的行为不具有公益的目的。

  从本案的经过看,2010年8月北京赞伯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山东鲁花集团签订了《营销策划咨询协议》,鲁花集团委托赞伯公司提供鲁花坚果调和油营销整合服务,并支付赞伯公司180万元服务费。郭成林负责此项目,并根据鲁花方面的介绍,提炼出鲁花的主要竞争对手是金龙鱼,一个月之后郭成林在网上和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涉案文章。郭成林承担的项目是与金龙鱼有关的,而发表的文章又恰恰是直接针对金龙鱼的。这也可以说明郭的行为不具有公益目的。

  正当批评与损害声誉有清晰界限

  张凌指出,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自由发表自己观点的渠道更加畅通了,人们可以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互联网以及其他方式自由发表言论,本案行为人就是通过互联网来发表观点,因此利用互联网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是否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也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但是,自由发表言论是有界限的,正当的言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散布虚假事实、诋毁他人的言论,法律不予保护。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产品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这是认定正当的批评与损害声誉的基本界限。

  张凌认为,从涉案文章的内容可以看出,郭成林并不是对商品质量进行正当的批评和评论,而是使用了大量的诋毁性的、使人对商品产生畏惧的语言,属于“借机诽谤、诋毁、损害”特定商品声誉的行为。因此,不能认为本案涉及文章属于言论自由。本报记者游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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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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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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