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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新规:8类车辆将被强制安装GPS记录仪

2011年09月02日 09:1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新《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0月1日施行,8类车辆将被强制安装GPS

  酒后驾驶罚款“加码”至2000元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应上位法调整的需要,《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省条例)对原来规定进行修正。新省条例规定,将强制8类重点车辆推广安装GPS行驶记录仪,对飙车、酒后驾驶、使用假牌假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将大大“加码”。

  新省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旧的条例将废止。

  省交管局也提醒,2006年省厅《关于查处套牌机动车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81号)作废。

  8类车辆强制安装GPS行驶记录仪

  省交管局表示,我省GPS和行驶记录仪的推广应用工作起步较早,实践证明,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汽车行驶记录仪等设备,对提高行车安全管理水平有着特殊的地位与作用。

  因此,新省条例增加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和(六)项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以及擅自更改、删除或者伪造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信息资料的,处五百元罚款。

  新省条例还对以下8类车辆进行强制安装GPS: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不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在本省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

  道路泊车位统一由交管部门划定

  一直以来,我省各市的划定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部门不完全一致。为此,在新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了管理部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的情况应当在网上向社会公布,道路停车泊位的收入应当上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对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停车站(点)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高速公路最左车道载货汽车限行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了按车速划分车道的原则,然而实践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按车速选道行驶的自觉性较差,交警部门对此交通违法行为也存在查处难的问题。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新省条例增加相应条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不得驶入左侧车道;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载货汽车不得驶入最左侧车道”。

  至于两轮摩托车搭人的规定,由于省内一些地区使用摩托车接送未成年人上学是一种普遍现象,对以前“不得搭载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宽大处理”。新省条例在第三十三条删去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位法规定幅度内处理,处警告或一百元罚款较为合适。

  非法道路赛车吊证5年不能重考

  道路非法赛车、飙车行为,是当前社会热点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沿海经济较发达省市非法赛车、飙车问题越发突出。

  在新省条例中增设对道路非法赛车、飙车的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参与未经批准的道路赛车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第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组织未经批准的道路赛车的,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酒驾者扣证6个月罚款2000元

  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同样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痼疾顽症。此次,新省条例将原规定中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冲突的,进行修整。

  新省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五百元罚款”,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冲突,所以直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顶格”处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记者 赵琦玉 通讯员 李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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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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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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