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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摸奶哥”事件:公民隐私权需要公权呵护

2011年09月02日 14:4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行政机关权力的日益扩张,不断地压制公民的基本权利,最终导致公民的权利化为乌有。保护公民权利应当成为执法机关的第一选择,行政机关不能打着维护社会秩序的幌子,自我设置公权力,也不能打着保护其他公民权利的幌子,肆意地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四川绵阳一位公民驾车在超速行驶的过程中,将手伸向了副驾驶座位上一位女性的胸部,电子摄像镜头拍摄违章行为的同时,将他的这一举动保留下来。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这张照片出现在了互联网上,成为社会公众讨论的话题。不少新闻媒体发表评论认为,应当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交管部门不能用这种方式惩罚违法司机。

  这样的批评当然值得执法部门注意。按照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如果掌握公民信息的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扩散公民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与保护公民的权利之间不是一种紧张的关系,而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维护公共交通秩序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假如为了维护公共交通秩序而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执法机关肯定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公民宪法上的权利是一种基础性的权利,它不仅派生社会权利,而且也派生公权力。在强调公权力的重要性、强化执法机关功能的同时,应该慎重考虑公民宪法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不能为了强化执法的效果而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无论四川绵阳交通部门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应该公布此类照片。因为这样做可能会损害公民的隐私权,可能会制造家庭风波。

  近些年来,交通管理部门为了整顿交通秩序,出台了一系列非法定的制裁措施。譬如,在报纸上刊登违法车辆的信息,或者将交通肇事司机部分信息公之于众。这样做的确能够产生一定的震慑效果。但是,这些行为的危害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损害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在没有明确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交管部门涉嫌滥用权力。在现代法治社会,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都不可以做。一些西方国家为了提升整个社会公民的道德水准,建立自发性组织或者社会公益团体,在法律规定之外,通过非法定的手段,以组织的名义公布公民的个人信息,以此来警告团体成员或者进行道德教育。这种法律之外的惩戒手段,的确产生了实质性效果。今后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考虑借鉴这种方式,借助于自发性组织或者公益性团体,通过强化行业自律完善社会秩序,或者通过公益性团体进行道德上的惩戒。但是,行政机关不能超越法律规定,采用曝光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以损害公民权利的方式维护社会秩序,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被彻底扭曲。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旨在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如果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损害公民的权利,那么,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很可能会异化为专制行为。部分国家之所以从法律的天堂变为专制地狱,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过分强调社会秩序的重要性,赋予了行政机关越来越多的公权力。行政机关权力的日益扩张,不断地压制公民的基本权利,最终导致公民的权利化为乌有。保护公民权利应当成为执法机关的第一选择,行政机关不能打着维护社会秩序的幌子,自我设置公权力,也不能打着保护其他公民权利的幌子,肆意地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

  第三,新闻媒体在报道此类违法案件的时候,也应当注意自己的行为边界,不能打着谴责或者批评的旗帜,公开有关信息。这样做其实就是错上加错。交管部门在处理有关道路交通信息的时候,应当妥善保管公民的个人隐私。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更应该自觉注意公民的权利,不能因为自己采访报道行为,而导致公民的个人隐私受到损害,更不得因为批评执法机关的行为,而导致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在更大范围受到损害。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新闻媒体责无旁贷。(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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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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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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