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为加强商标管理,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及其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等八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据悉,在2011年10月8日前,公众可以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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