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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官:量刑规范化改革逐步走向成熟

2011年09月02日 15:3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编者按: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工作已进行近一年,该项改革中央政法委高度重视,全社会高度关注。本报开设了“聚焦量刑规范化”专栏,对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了连续报道。今天刊发的专访是这组报道的最后一篇。今后,本报将以其他形式继续关注量刑规范化改革进展情况。

  日前,由中央政法委组织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工作督查组分赴各地对该项工作的开展进行督查。目前该项改革工作进展如何?遇到了哪些问题?怎样将该项改革工作不断推向深入?带着这些问题,9月1日,本报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

  记者:请您先谈一下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工作的背景和过程。

  戴长林:长期以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分子所判处的刑罚是公正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是好的。但由于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对一些具体量刑情节规定得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遵循的量刑方法和量刑步骤,法官往往凭经验“估堆”量刑;刑诉法对量刑程序没有具体规定,法庭审理中缺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有的量刑事实在法庭上没有得到有效的调查和辩论;加上法官认识水平参差不齐,裁量权没有得到有效规范,导致有的案件量刑不均衡,甚至不公正;一些本来公正的判决也因量刑活动公开不够,受到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质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量刑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定罪正确,还期待量刑均衡公正;不仅要求量刑规范,还期待量刑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公开裁判文书,还期待增强裁判说理;不仅要求参与法庭审理,还期待对量刑发表意见。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央审时度势,作出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部署要求。可以说,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时代的呼唤、人民的需求,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从长远来看,这项改革的顺利施行,将更加有利于依法准确惩罚犯罪,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司法公信力。当然,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任何一项改革都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现在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方案适应当前的时代要求,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研究推行的量刑方法、量刑制度也不可能是永恒的,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实质性调研论证,并逐步开展试点,至2009年,试点法院已扩大到全国120多家。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两高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从去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这就标志着,历时五年多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已进入全面试行阶段。目前,试行工作进展顺利,总体效果良好。

  记者:该项改革工作包含了哪些内容?目前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效?

  戴长林:针对量刑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和工作实际,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双管齐下,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明确量刑步骤。改变传统“估堆式”的量刑方法,明确量刑步骤,统一量刑思维,使法官的“内心活动”公开、透明。二是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确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保证量刑不会偏离大方向,实现公正量刑。三是引入量刑建议。增强控辩双方的有效对抗,使法官做到“兼明则明”。四是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充分发挥法庭查明量刑事实的功能,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审判、透明司法。多年来的探索与实践表明,量刑规范化改革在规范司法行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量刑规范化改革使宽和严的标准更加明确、更加细化、更加具有操作性。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区别对待,宽严有度,量刑结果总体上保持平稳,没有大起大落。而且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更加公正和均衡,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的突出问题,也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量刑规范化改革规定了公诉人依法提出较为具体的量刑建议,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有针对性地发表具体量刑意见,充分行使量刑辩护权。逐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比如,上海浦东目前能够做到对量刑规范化审理案件中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全部指定辩护律师,做到“应援尽援”。

  三是诉讼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创新。量刑规范化改革改变了过去公安重破案、检察重定罪、法院重定罪、量刑“各扫门前雪”的工作模式。调查取证工作向量刑证据延伸,审查起诉工作向量刑建议延伸,律师辩护工作向量刑答辩延伸,法庭审查工作向量刑释明延伸,有机地将侦查、起诉、审判、辩护各个环节的工作相互衔接起来。并促使政法各部门的工作方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退侦退查的少了,采纳量刑建议的比率高了,律师辩护的质量和法官的量刑能力进一步提升。

  四是社会矛盾得到进一步化解。刑事案件呈现“三降三升”良好态势,上诉率、抗诉率、上访申诉率相对下降,退赃退赔率、调解撤诉率、服判息诉率相对提升。量刑改革后,湖南法院刑事案件上诉率为5.41%、抗诉率为0.49%、上访申诉率为0.29%,同比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吉林省延吉市法院、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刑事案件上访申诉率均为零;吉林省法院刑事案件退赃退赔率为61.43%、调解撤诉率为77.9%、服判息诉率为91.2%,分别上升了17.43%、24.9%、15.2%;重庆市法院刑事案件服判息诉率为92.27%;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当庭宣判率、服判息诉率均为100%;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邕宁区法院调解撤诉率达100%,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

  五是公正廉洁司法得到进一步保证。量刑规范化改革使量刑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做到量刑事实查明在法庭,量刑轻重辩论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量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又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有效地遏制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社会各界对改革给予了积极评价,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据湖南省民意调查结果显示,今年上半年民众满意度同比又增加三分,江西省九江市法院人民群众满意率均达95%以上。

  记者:该项改革工作在进行中遇到了哪些问题?该怎样解决这些问题?

  戴长林:虽然试行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困难:一是思想认识尚不统一,对改革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认识不足。二是协调配合不够有力。量刑事实取证不全面,量刑建议不规范,法律援助不落实。三是理解执行不到位。有的法官未能全面、准确掌握量刑的方法、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确定宣告刑的方法,存在片面理解、机械量刑的问题,导致偏轻偏重。四是培训效果不理想。有的地区仍未组织基层办案人员培训,即便是已开展培训的地区,也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培训内容,切实提高理解和执行试行文件的能力和水平。五是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地区目前仍然未开展试行工作,有的地区因技术设备条件落后,未能推广应用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已开展试行工作的地区,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试行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试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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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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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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