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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女方装修婚房离婚时净身出户”系误读

2011年09月06日 07:5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8月13日公布实施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诸如“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父母给买房配偶没份”等解读,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

  9月5日,《法制日报》记者就公众关注的问题,采访了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和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雷明光。两位专家称,有些公众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存在一些误读。

  司解起草理念

  增加可操作性统一执法标准

  疑问:有人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多个条款是基于物权法和合同法相关条文作出的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并非仅仅是财产关系,将规范财产关系的法律作为司法解释起草基础是否合适?司法解释的起草理念到底是什么?

  解答:杨立新表示,目前我国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虽然有婚姻法和继承法,但物权法是调整家庭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婚姻法对家庭财产关系的规定相对简单和原则,相比而言,物权法在关于公民个人财产权和共同财产权方面的规定更为详尽,更加具体。

  “物权法诸多规则构筑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坚实基础,很大程度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维护了交易稳定和社会安定。婚姻法与物权法一样,同属于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应与物权法、合同法中的基本规则保持一致。”杨立新说,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物权规则在审判实务中的体现,目的是为了达成物权法和婚姻法之间的有效贯通。

  疑问:一些人提出,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属于交易关系,不应受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己任的合同法调整。例如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亦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解答:杨立新指出,目前许多学者都认为,合同法第二条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对于夫妻之间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仍然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司法解释有关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规定,也是因为婚姻法缺乏具体的规定,而依照合同法赠与一章的有关规定精神处理比较公平”。

  “司法解释的起草理念就是,准确适用婚姻法,在其缺乏具体规定时,参照有关物权法、合同法等的规定精神,尽量增加解释的可操作性,统一执法标准。”杨立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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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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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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