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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倾向男方权益系误解

2011年09月06日 08:04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实施以来,一直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更是正在谈婚论嫁的男女、出现感情危机的夫妻重点研究的法律条文。“婚姻家庭关系不是做生意,为什么处处用《合同法》《物权法》来调整?”“司法解释是否倾向保护男权没有顾及女方利益?”“那些离婚后净身出户的农村妇女权益如何维护?”这种种疑问是否与司法解释的本意吻合?有关专家学者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焦点一:倾向男方权益?

  专家:这是误解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否倾向保护男方权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认为:这是一种误解。

  杨立新:《婚姻法》本身的理念就是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这个理念是一贯的。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雷明光也强调,司法解释不能改变《婚姻法》的立法本意。

  雷明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仅仅是对我国《婚姻法》部分条文的司法解释,不是一个新的立法。

  焦点二:合同约定伤感情?

  专家:婚姻关系本就是双方合议

  既然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为什么多个条款都是基于《物权法》和《合同法》相关条文作出的规定?杨立新说,《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都属于民法范畴,而《婚姻法》对家庭财产关系的规定相对简单和原则。

  杨立新:这些问题原来在《婚姻法》中规定的不是特别明确,后来有了《合同法》,有了《物权法》,它们都是民法的问题,当然要用统一的规则来处理。

  但是也有人提出,因为婚姻关系比较特殊,我们用这样的合同的约定来把它明确,是不是会伤了夫妻关系的感情?

  杨立新:说起来婚姻关系本来也是男女双方的合议,如果说我们两个感情好了,什么都不用,这是理想主义的事情,实际最后发生纠纷还是处理纠纷,都必须要用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则来处理,要不然就没有遵循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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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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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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