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男子疑女儿非亲生诉离婚 妻子拒不到庭被判败诉

2011年09月06日 13:3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今天(5日)审结一起离婚案。因女方拒不到庭,法院根据男方提供的必要证据推定其与女儿亲子关系不存在,判决女方返还给男方为女儿垫付的抚养费2万元,赔偿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支付鉴定费3000元。据了解,此案是浙江省首例适用今年8月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判决的婚姻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应华勇与被告徐海萍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3年1月6日在仙居县步路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6年10月13日,徐海萍生下女儿应娟娟。今年6月14日应华勇向仙居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女儿应娟娟由应华勇抚养,由徐海萍支付抚养费。

  应华勇诉称,他曾经发现徐海萍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次吵架的时候,徐海萍还说女儿不是自己生的,为此应华勇当时就提出要做亲子鉴定,但徐海萍没有同意。

  6月16日,在没有经过徐海萍同意和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应华勇的亲戚委托了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应华勇与应娟娟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依据DNA检验结果,6月24日,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作出了排除应华勇与应娟娟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结论。为此,应华勇于7月5日向法院变更和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应娟娟由徐海萍抚养,由徐海萍返还以前的抚养费2.8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6万元、鉴定费3000元。

  7月11日,仙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徐海萍没有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应华勇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证明了徐海萍所生女儿应娟娟与应华勇之间不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而徐海萍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也没有到庭应诉,为此法院推定应华勇与应娟娟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该事实致使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应华勇提出离婚请求,应予以支持。因徐海萍所生女儿应娟娟与应华勇之间不存在亲子血缘关系,亦无其他法律上拟制的父女关系,故应华勇没有抚养应娟娟的法定义务。因此应华勇请求应娟娟的监护人即徐海萍返还以前的抚养费正当,应予以支持。考虑到应娟娟的年龄、生活环境、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前期应华勇与徐海萍共同抚养等事实,返还的抚养费金额酌情确定为2万元。

  法院还认为,徐海萍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女儿与应华勇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事实,给应华勇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故应华勇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应予以支持,但其请求的1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明显过高,酌情确定为1万元。此外应华勇为亲子鉴定所支付的鉴定费也应由徐海萍承担。依照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仙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系化名)   (张鑫伟)

  -法官说法-

  一方拒绝亲子鉴定可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审判实践中,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应当遵循严格的条件。这是因为,亲子鉴定涉及到夫妻双方及子女的人身、财产、名誉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可能损害妻子及子女的利益,伤害他们的感情。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鉴定,法院一般不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前,一方擅自所作的亲子鉴定结论,往往还需要其他证据相佐证,进行综合分析后才能认定。

  今年8月13日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据此,法院直接作出了上述判决。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阚枫】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