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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追讨命案赔偿款 两村委会领导无奈辞职(图)

2011年09月08日 15:12 来源:金黔在线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010年11月2日,普定县龙场乡马路村村民李俊3岁多的儿子李洲楠不慎掉进村里的蓄水池溺亡。事后,李俊将蓄水池项目的实施及管理使用单位告上法庭。今年4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之一马路村委会赔偿原告李俊经济损失2.213万元。

  两个月前,马路村村支书何其昌及村主任李文富双双怀揣辞职报告、拿着村支两委的公章来到龙场乡政府,请求辞职。两人的理由是:李俊经常找他们要赔偿款,但村里又拿不出一分钱,只好选择辞职。于是,支书、主任“辞职”后,马路村的村民打证明、盖公章,都只得跑到乡政府,非常麻烦。

  村委会要赔偿2万元

  马路村距龙场乡政府约7.5公里,共有265户1078人。

  2004年,为方便村民给庄稼浇水,普定县农业局在马路村修建了5个蓄水池,其中一个蓄水池距村民李俊家约300米远。

  2010年11月2日上午,李俊正在普定县城搞装修,突然接到家里打来的电话,说他3岁多的儿子李洲楠落水出事了。

  接到电话,李俊迅速往家赶。到家后,李俊看到,平时活蹦乱跳的儿子静静地躺在水池边的地里,众村民也围在蓄水池边。最终,医生宣布,由于溺水时间太长,他的儿子没救了。

  为了给溺死的儿子讨个说法,在咨询律师后,李俊于1个多月后的12月20日,将项目实施及管理使用单位普定县农业局、龙场乡政府、马路村委会列为被告,向普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孩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62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后认为,普定县农业局在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原告李俊作为李洲楠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应承担事故后果50%的责任;被告马路村委会作为水池的管理使用人,应承担事故后果30%的责任;被告龙场乡政府未尽到协助和监督马路村委建立后续管护措施的职责,应承担事故后果20%的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马路村委赔偿原告李俊经济损失2.213万元,被告龙场乡政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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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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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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