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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发现团购服务“缩水” 状告商家网站败诉

2011年09月09日 15:17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日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结天津一起网络团购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团购商家及网站不存在欺诈行为,一审判决驳回了消费者的诉求。据悉,此类服务纠纷案在天津尚属首例。

  2010年11月1日,被告某团购网站一条“55元抢购全国连锁豪华超大型量贩式KTV天津店万元5重大礼包”的团购信息。具体包括专用会员卡等五项内容。原告郭某于当日团购成功。11月17日,被告网站再次发布团购信息,该团购信息仅针对于11月1日后团购成功的消费者,团购具体内容与此前的内容相比有所变更。

  郭某认为,这一变更使其所购买的服务发生了实质性缩水,并已不具备原有的价值。为此,郭某以欺诈为由将天津某娱乐公司和团购网站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支付其赔偿金110元。

  法庭上,被告网站提出,其在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后,团购人数达到3000多人,被告娱乐有限公司考虑其接待能力难以承受,因此找到网站要求调整。2010年11月,两家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将信息在网站上予以公布,并通知所有团购者。同时于当月18日召开了见面会,作出了具体解释。因此公司没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团购券于2010年11月20日开始兑换。现原告所支付的55元仍存于被告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公司处。该团购活动至结束时,已团购成功用户约3600余人。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公司在发布第二次团购信息后,已通知原告可以选择退款或变更团购内容。

  庭审中,法院向原告释明,其有权向二被告主张违约责任,但原告明确表示要求二被告承担欺诈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原告的团购过程及后期履行过程中,二被告并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因此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欺诈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示-

  团购活动应规范

  针对目前团购消费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法官特别指出,团购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确实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与便捷。但正因为此类消费模式为新兴产物,其消费流程与监管并不规范,在发生争议后消费者维权困难,法律依据缺失。二被告在本案中虽无需承担欺诈的赔偿责任,但纵观本次团购的全过程,被告娱乐公司在筹备团购活动过程中,并未实际考量其接待能力,或按法律规定签订合同。被告网站在签订合同时,亦未实际考察娱乐公司的场地情况,也未认真确认合同效力即发布团购消息,这是导致本案矛盾的原因。

  法官特别提醒,二被告作为服务单位,在今后的类似活动中,应当从实际出发,严格规范服务流程,切实保障自身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团购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 (记者 张晓敏 通讯员 王 琪 常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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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阚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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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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