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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访条例下月将施行 信访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2011年09月13日 07:1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对外公布《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全文,该条例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10章61条,包括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及职责,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信访听证,信访工作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章节。

  根据条例,深圳市将建立重大事项信访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条例规定,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应当将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及时输入信访工作信息系统,利用信访工作信息系统报告或者通报信访工作信息情况。信访部门可以邀请律师、心理咨询师、相关领域专家、社会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进驻联合接访场所,为信访人和信访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服务。

  为保证信访工作的开展,条例明确将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并要求国家机关建立相关的信访制度。如:条例要求国家机关建立信访事项快速调解机制,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建立国家机关负责人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定期接待信访人来访,向社会公布接待时间、地点和接待人姓名、职务。为了更好地发挥广大市民对信访工作的监督作用,条例还要求建立信访督查专员制度。

  条例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如果是多人提出的共同信访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则应当推选代表,而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可以适时举行信访听证会,包括信访人反映的事项对经济和社会生活有较大影响的;信访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经处理、复查后仍然不服的;信访人提出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等。

  条例在鼓励市民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规定,如果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扰乱公共秩序,将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禁止的信访行为具体包括: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区域,重要场所或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和交通要道,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的;滞留、占据信访接访场所的;拦截、强登机动车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的;纠缠、侮辱、殴打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恐吓威胁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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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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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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