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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不满厂方安排自焚引火灾 犯失火罪被判五年

2011年09月16日 10:4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工人受伤后被厂方安排为搬运工,由于不满安排,要求厂方辞掉他并结算工资,被拒后在工厂办公室浇油自焚,烧坏工厂254万元财产。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这名工厂犯失火罪,除了被判入狱5年,还要赔偿厂方237万元。

  张某是湖南宁远人,在东莞塘厦镇一间五金制品厂工作了十多年。一次受伤后,工厂安排他做搬运,这引起张某不满,而工厂没有对他作劝解。今年1月15日上午,张某这股不满的情绪终于爆发出来,他到工厂二楼办公室找经理黄某,要求黄某视其为被辞退员工,结算工资。黄某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随后离开了办公室。

  当天下午,张某带着白电油和打火机再次到办公室找经理黄某,准备以自焚的方式要求黄某给他结算工资。黄某见状劝说,让张某回去继续上班。情绪激动的张某将白电油往自己身上倒,白电油溅到黄某身上。张某用打火机点燃自己的外套,火蔓延至黄某的手部、脸部,黄某随即跑出办公室。张某身上着火后,倒在地上打滚,引发办公室起火。

  张某跑出办公室,火势在工厂蔓延,厂办公楼二楼及样板房被烧毁。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就工厂被毁损的厂房等财物进行评估,工厂财物损失达人民币254万余元,保险公司依据工厂的投保范围向工厂支付了保险赔偿款人民币21万余元。张某被送到医院治疗后,工厂为其垫付了4万元医疗费。

  2011年3月8日,经过一定治疗后的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法医鉴定,黄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因过失引发火灾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同时,法院认为,张某的犯罪行为给工厂造成了损失,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财物损失人民币254万余元,为张某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近4万元,合计人民币258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工厂的人民币21万元后,余款人民币237万余元由张某赔偿。(记者/马喜生 通讯员/钟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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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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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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