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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献血后摔倒致残 血站该不该担责引争议

2011年09月21日 09:21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新闻背景

  浙江女大学生肖佳卉献血后在家晕倒撞上椅角,导致左眼失明。治疗已花费6万余元,后续眼球摘除及更换义眼还需80多万元,而宁波中心血站除了5000元慰问金外,拒绝承担医疗费用。

  双方对医生有无尽到告知义务存异议

  对肖佳卉的受伤致残,宁波中心血站在网上发出《女大学生肖佳卉意外受伤事件基本情况介绍》,称肖佳卉在献血后没有发生不良反应,医生也及时告知献血后注意事项,且摔倒发生在献血4个多小时后,没有证据显示肖的摔倒与献血有直接关系,因此血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宁波中心血站副站长周建霖也表示,肖佳卉摔倒致残属于意外事件,并不是由献血引起,血站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帮助肖佳卉联系医院、医生,已尽到相关责任。

  对血站的说法,肖佳卉并不认同。她说当时问医生平均献多少,医生直接让她献300毫升,没有告知还有200毫升这一档。她献完血之后医生也没有告知她献血后的注意事项,只是将相关材料放在袋子里交给了她。肖佳卉认为,她的晕倒与献血过多有关,因为献血后不久就觉得头晕,回家后去洗手间时则直接失去了知觉。

  可以看出,由于双方对于血站采血过程是否违规、医生有无尽到告知义务等方面存在异议,因此,查清血站在采血过程中是否违规,以及医生是否就献血后的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告知肖佳卉,成了判断血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关键。

  血站有事前、事后分别告知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献血不会对人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还有益于血液的新陈代谢。但由于个人身体素质的差异和心理因素的影响,也有人会因献血出现一些不适症状,极少数人还会发生晕眩反应,如心慌、头晕、面色苍白、恶心、出汗等。

  正因为献血过程中有人会出现这些不适的情况,因此采血前后,医生应向献血者明确告知注意事项,以防发生意外。血站也应严格执行体格检查和献血体检标准,全面了解献血者身体近况,让献血者做好采血前的准备。

  在献血前后可能会出现的不良症状及潜在的危险,如果没有医生的提醒,普通人很难意识到。而由于我国对献血者应当进行哪些必要的检查尚没有完善的政策规定,医生考虑更多的是献血者的血液是否正常,而献血者的个人体质是否能承受大剂量献血常常被忽略了。曾经有一名同学献血后立即打球,因运动过于剧烈导致死亡。

  受伤女生和血站该谁举证

  民事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根据起因、事态的发展过程按责任承担赔偿,按比例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为混合过错责任,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不过,对于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法律引入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规定由被告方首先对某些特定侵权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可以减轻原告的举证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详细列举了特殊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具体情况。

  从肖佳卉献血后摔伤的情况来看,并不属于这八种特殊侵权行为之列。因此,对于血站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肖佳卉承担。但是,血站在肖佳卉献血前,是否对其进行认真的身体检查,对其采血量的评估是否合理,这个举证责任应当由血站来承担,因为这部分资料都掌握在血站手里。

  延伸阅读

  能否成立献血意外救助基金

  献血法确立了我国无偿献血制度,该法规定,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血液,严禁血站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这些都从法律层面保护献血者不因献血使健康受到不良影响。

  肖佳卉因献血摔伤致残事件也给我们提出一个思考:当双方都没有责任的时候,那些因做善事而受到伤害的人们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呢?建议国家设立献血意外救助基金,专门用来帮助那些因为献血出现意外事故而受到伤害的群体。这样不仅解除了大家献血的后顾之忧,也让那些因为做善事受到伤害的人们感受到关怀和温暖,也许到那时,就不用担心“血荒”年年上演了。

  相关链接

  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况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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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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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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