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年56岁的王志强在乘车途中突发急病,虽经列车和车站工作人员接力救助,但仍不幸死亡,由此引发一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一审后,原、被告双方均对判决存有异议而提起上诉,经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和调解,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前年10月24日上午8时47分,王志强从枣庄站乘上开往南京的K203次列车,不久突然躺倒在地板上,出现满头大汗、脸色发青、全身抽搐、小便失禁等症状。列车长、乘警赶到现场后,通过列车广播向旅客中的医务人员求助。9时45分列车到达徐州站,列车乘务人员在向车站值班员通报情况后,将王志强移交车站。紧接着,王志强出现呼吸困难等情况,车站工作人员马上拨打120,20分钟后救护车直接进入列车停靠的7号站台。然而,接力抢救没能挽回病人的生命,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徐州市肿瘤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王志强死亡原因为“猝死”。
一年后,死者家人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列车乘务人员抢救不力,也没有及时通知前方站做好急救准备;徐州站在接到发病旅客后,也没有履行尽力救助义务。因列车和车站分属两个铁路局,原告将两个铁路局列为被告,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7万余元。
两被告铁路局在诉讼时认为,王志强的死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承运人和车站已充分履行了尽力救助义务和协助救治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在庭审后认为,本案中列车乘务人员履行了一定的救助义务,但被告未能证明本次列车上备有药箱,也未能证明列车红十字救护员携带药箱到达现场。同时,本次列车工作人员未能做出正确判断,认为王志强当时还能说话,没有必要通知前方站做好准备,因此认定事发列车在这方面也未能尽到尽力救助义务。法院认为,车站在本案中充分履行了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
一审判决认定,王志强是猝死,死因主要是自身患有疾病。由于事发列车没有履行尽力救助义务,其所属的铁路局应承担本次死亡事故30%的责任,赔偿原告损失12.8万余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原告在上诉时提出要求赔偿20多万元。
最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审理这起上诉案时对照了有关规定: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承运人可免责。但简单依此来免除铁路承运人的责任,将产生负面作用,使铁路承运人对生病旅客的救助义务弱化,不利于对旅客生命安全的保障。基于这个观点,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法官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妥,原判可以维持。为真正化解矛盾,承办法官郑卫经多次与双方代理人沟通,终于在赔偿数额上达成一致。(通讯员 郑妍 记者 徐亢美)
Copyright ©1999-2026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