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前联合三个姐姐,上演了一场转移财产的好戏,妻子稀里糊涂在调解书上签了字。昨日,江岸区检察院对此案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这是今年“两高”发文授予检察院对调解案件的抗诉权以来,我市首次对调解案件抗诉。
2009年12月10日,男子何某的三个姐姐分别以何某长期未还钱为由,分别将何某夫妻二人诉之法院,最终,经法院调解,何某与妻子杜某在调解书上签字:2010年2月13日之前,归还三人欠款共计104余万元。
在此案强制执行过程中,何某又将杜某告上法庭请求离婚,杜某这才醒悟过来,原来何某让杜某在之前的调解书上签字,是为了转移其婚内财产,如今,财产都转到了何某姐姐名下,杜某若离婚的话,分不到任何存款。在此案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杜某在法院昏倒。
2010年8月,杜某经鉴定结果为:患间歇性精神病,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同年9月27日,法院判决宣告杜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今年8月20日,杜某向江岸区检察院提起申诉。
江岸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杜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面对巨额债务,无法判断自己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的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其独立作出的民事行为违反了调解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基本原则,应属无效。根据“两高”最新颁布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该院依法对这批调解案件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记者 郑法 通讯员 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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