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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条件请求不能说“不”

2011年09月23日 19:3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兰州9月23日电 (记者 冯志军)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公室23日举行《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甘肃省司法厅副厅长马驰表示,新条例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对符合条件的请求法律援助人,不能说“不”。

  马驰介绍说,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其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明确了三种情形将先行提供援助,10类人员的经济状况免于审查,重点突出便民利民。

  新条例包括制定依据、法律援助概念、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形式,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和受理,法律援助的实施,受援人、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其中,不仅明确县级以上政府需建立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机制,并赋予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放权限,将法律援助工作延伸至乡(镇)和街道司法所来承担。

  同时,为给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条例》在便民、利民方面,明确了免予审查经济状况和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此外,还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和主体,在“应援尽援”方面,重点解决扩大范围,降低门槛,最大限度的满足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利民表示,围绕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条例》将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努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残疾人、未成年人、农民工、老年人、妇女等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帮助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农民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但是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因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救治等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相当严重。”王利民说,因此,条例规定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予审查其经济状况,可直接提供法律援助,使国家政策法律化、规范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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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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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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