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太空垃圾逍遥天外
太空垃圾数量已经达到“临界点”,如果继续听之任之,不仅会对航天器和航天任务产生严重影响,还可能会对地面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我国于1988年加入的《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以下简称“责任公约”)第二条规定:“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也就是说,空间物体对地球表面、飞行中的飞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即使发射国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也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公约”第三条规定:“任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只有损害是因前者的过失或其负责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条件下,该国才对损害负有责任。”为促使人们进行大胆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公约规定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造成的损害,发射国对求偿国的损失承担过失责任,即在发射国或其负责人员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导致求偿国受到损害时,应以发射国的过失作为责任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责任公约”第六条规定:“发射国若证明,全部或部分是因为要求赔偿国,或其所代表的自然人或法人的重大疏忽,或因为它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蓄意造成损害时,该发射国对损害的绝对责任,应依证明的程度予以免除。”也就是说,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同样会确定求偿国是否具有过失,求偿国具有过失的事实可能导致发射国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责任公约”同时规定,发射国不遵循国际法进行活动造成损害的,责任决不能予以免除。
延伸阅读
太空垃圾能否回收
外空活动责任均归国家
据悉,美国全国研究委员会向美国航天局提供了20多项减缓和改善太空环境的建议,包括与美国国务院合作,制订清除太空垃圾的法律和管理框架,不过当前的相关法律禁止一国回收或搜集他国的太空物体。
2009年,美国和俄罗斯两颗卫星相撞,瞬间产生大量太空垃圾,引起国际社会对太空垃圾的关注。随着人类航天活动日益活跃,太空垃圾数量不断增多,利用太空的国家必须认真考虑这一问题,尤其是地球同步轨道附近分布大量人造卫星,太空垃圾密集程度明显高于其他轨道,为清除这些太空垃圾,必须制订相关的国际法,对地球同步轨道废弃卫星的处理作出严格规定。
联合国大会《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规定,当事国对本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团体所从事的活动,都要承担国际责任。换言之,一切从事外空活动的实际行为主体,不论其在国内法上处于何种地位,其外空活动都一概被视为国家本身所从事的活动,损害责任皆归结于国家。丰台区法院 乔学慧 曹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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