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付某将农房卖给王某4年后反悔,他以农村宅基地不得自由买卖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认定王先生已依法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驳回了付某诉求。
付某原为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后陆马村村民。2007年11月,他与外村王某签订买卖合同,将位于村宅基地上的农房出售给后者,房款30万元。王某付清全款,付某交付所有证件。付某称,他后来了解到,按法律规定,他不能将宅基地卖给王先生,遂起诉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王某退房并赔偿他30万元损失。
王某辩称,他也是农民,购房后他就将户口迁入后陆马村,村委会也同意他购房。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王某不是后陆马村村民,但在签订合同后,他即取得了后陆马村农业户口,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且后陆马村委会也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上盖章。此外,王某在原来的村里已无房产,法院不支持付某诉求。付某提起上诉后被市二中院驳回。(记者 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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