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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首例入户盗窃入刑案审结 男子偷165元获刑

2011年10月13日 14:44 来源:南昌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以前,小偷小摸一般只能作为治安案件处理,但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后,这类案件将上升为刑事案件。这不,南昌一名男子入室盗窃价值仅165元的财物,结果换来了半年牢狱和2000元的处罚。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我市审理的首例“入户盗窃入刑”案件。

  首例“入户盗窃入刑”案审结

  2011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付某窜至董家窑铁路旁一平房内,见该房房门未锁,便进入室内,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诺基亚1116型手机及9包庐山牌香烟(经鉴定共计价值165元)盗走,后在本市青山路董家窑路口被巡逻公安人员抓获。

  日前,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65元,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表示接受法院判决,不上诉。法院认为,被告人入户盗窃所窃财物仅为165元,不属“多次盗窃”情形,但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其已构成盗窃罪。此案由此成为南昌首例“入户盗窃入刑”案件。

  以往盗窃数额上千元才立案

  “以往这类案件都够不上刑事立案的标准,被称为‘入户零盗窃’案件,只能作为治安案件进行处罚,一般情况下都是拘留几天,打击力度比较小,但从今年5月1日起,处罚结果就不一样。”东湖公安分局办案民警说。

  东湖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我市对于盗窃案件不分种类,携带凶器与否,盗窃数额均应达到1000元才予以立案,且对于盗窃未遂案件,盗窃数额应达到10000元才予以立案。

  新规:入户盗窃即已触犯刑法

  东湖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为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多次盗窃,不管是否偷得财物或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还针对多次盗窃,可能转化为抢劫,对人身造成威胁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盗窃案件作出了特别规定,降低此类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以加大对这类盗窃案件的打击力度。(吴卫兵 魏平 记者 汪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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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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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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