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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鉴定女儿非亲生 妻子拒到庭应诉被判赔钱

2011年10月13日 14:56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日,浙江仙居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该省首例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案。因妻子拒不到庭,法院根据丈夫提供的证据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依法判决丈夫应某与妻子徐某离婚,徐某返还应某为小娟(徐某的女儿)垫付的抚养费2万元,小娟随徐某共同生活,徐某赔偿给应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并支付鉴定费3000元。

  案情

  2003年,应某与徐某经人介绍结婚,2006年生了女儿小娟。2011年6月14日,应某向仙居法院起诉离婚,女儿小娟由应某抚养,由徐某支付抚养费。

  应某说,自己曾经发现妻子徐某与他人有染,一次吵架的时候徐某还说女儿不是他生的。为此,应某当时就提出要做亲子鉴定,但徐某没有同意。

  今年6月16日,未经过徐某同意和法院许可,应某的亲戚委托杭州一家司法鉴定所,对应某与小娟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排除应某与小娟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应某认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小娟近5年,徐某不仅在精神上对自己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而且在经济上也对自己造成了损失。为此,应某变更和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小娟由徐某抚养,由徐某偿付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

  由于开庭审理徐某没有到庭应诉,法院根据应某的亲子鉴定结论推定应某与小娟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并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

  司法实践中,亲子鉴定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如果一方拒绝进行鉴定,法院一般不委托鉴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一方擅自所作的亲子鉴定结论,往往还需要其他证据相佐证,进行综合分析后才能认定。

  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其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据此,法院直接作出了上述判决。(张鑫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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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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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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