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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年人赡养纠纷案调查:多子女易相互推诿

2011年10月13日 15: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年来,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在审判中日益凸显并呈现新特点。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2009年共受理此类案件14件,占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1.85%,2010年共受理此类案件21件,占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2.81%,2011年仅1至8月份就受理赡养纠纷案件27件,占目前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4.62%,比2009年全年总数还要多13件。由此看来,农村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已成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现象,不利于社会和谐的构建,应当引起广泛关注。

  一、案件特点:

  1.赡养人经济条件较差。由于赡养人自身家庭负担较重,经济收入甚微,生活有一定困难,因而不愿意承担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引发纠纷。

  2.因分家析产不均引发矛盾。在分家过程中,由于受家庭经济状况及老人主观因素等影响,在财产分割上存在的一些争议,产生日后赡养问题上的矛盾。

  3.赡养人法律意识及道德观念较弱。由于农村老人大多无固定收入又多患疾病等原因,造成有些人认为老人吃穿用住、疾病治疗都需要经济上的花费,因而把老人当做家庭负担,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4.多子女现象引发赡养纠纷。笔者对所在法院此类案件进行统计,发现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大多发生在多子女家庭。其原因在于多子女家庭中家庭关系复杂,易出现儿女之间、妯娌之间互相攀比、相互推诿,导致老人无人赡养的状况。

  5.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相对于城市老年人大多有退休工资或社会保障,农村老人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造成农村中老年人无生活来源保障,经济上完全依赖于子女,导致赡养案件多发。

  二、原因分析

  1.分家析产不公不赡养。农村老人普遍存在子女成家后,便将自己全部财产分给子女,今后生活依靠子女供养的习俗。这样就会导致子女错误地认为,分家析产是子女赡养老人的前提。一些子女以父母偏心眼儿、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一些子女认为应按财产的份额确定赡养义务,多得财产多尽义务,少分财产少尽或不尽义务……这些认识都是与法律相悖的,笔者所在的法院审理此类赡养纠纷案件时,明确判决:赡养老人和分家析产是各自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涉及财产问题;分家析产是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不涉及人身关系。

  2.不照料晚辈不赡养。在我国农村,由于子女长期在外务工,便将孩子的饮食起居、上学接送、日常管护等全部推给家中老人。如果老人们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或稍失公平,个别子女会认为长辈“一碗水不端平”,厚此薄彼。有子女说:“父母照顾了谁家的孩子,谁就应当赡养。”言下之意,父母没有照顾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用承担赡养义务。笔者所在的法院审理此类赡养纠纷案件时,明确判决:依照法律规定,在父母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外)祖父母不是(外)孙子女的监护人,对于(外)孙子女是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晚辈为由,对抗自己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这于法于理都说不通。

  3.不继承遗产不赡养。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以放弃遗产的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笔者所在的法院审理此类赡养纠纷案件时,明确判决:继承权可以放弃,赡养义务必须履行。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三、对策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村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几百年来“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根深蒂固,很多老年人宁愿对子女的不孝忍气吞声,也不愿诉诸法律,而且老年人和子女在众目睽睽之下对簿公堂,对老年人来说可能又会出现“精神赡养”问题。对此,人民法院应积极与村委会、民政等部门相互配合,通过标语、板报及入村访户等形式,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强赡养人的养老责任感。同时,法院在审理执行此类案件时,可注意选择赡养纠纷相对较多的行政村以及典型案件到当地就地开庭,由村委会协助组织群众旁听,从情、理、法等多角度加强教育,促使赡养人形成自觉赡养老人的意识,达到“审执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2.加大调解力度,促进和谐稳定。赡养纠纷问题毕竟是家庭内部矛盾,生硬下判无益于家庭和睦,基于维护农村老人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相互体谅理解的原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为老人解除后顾之忧。首先,应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对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作用,将赡养纠纷解决在最初阶段;其次,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再次,积极创新调解方式,充分发挥传统文化的有利因素,邀请与义务人关系密切的人员参与调解、发表意见,形成有力的舆论压力,使义务人自觉悔改,帮助老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

  3.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农村赡养纠纷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生活确实困难的,给予司法救助。对极个别态度顽固、经反复协调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当事人,法院应从维护被赡养人利益出发,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对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利用对其的惩处对周边其他人员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课题组成员:张德利 李首峰 马 琳 侯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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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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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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