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高等法院裁定,政府限制申请综援前1年不能够离港超过56日的规定,违宪违法。
社会福利署发言人响应,已得悉高等法院就综援申请人“连续居港一年”规定司法复核案件的判决,现正研究判词及有关的理据。因应法院的判决,由即日起,社署接获综援申请时(包括新个案及重新申请的个案),会暂停执行“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至于仍在处理中的个案,社署会主动通知有关申请人,并按相同的安排处理。
65岁由内地回流港人游某,2年前因失业返港定居,因一直未能觅得工作只好申请综援。然而,社署指他申请前居港不足1年,拒绝其申请。社署要求香港市民在申请综援前,不得离港超过56日。他提出司法复核,高等法院判裁定他胜诉,并下令社署要撤销不批准他领取综援的决定。
法官在判词中指,社署的规定违反基本法第25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31条保障出入境自由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人权法。协助游文辉入禀的团体,对裁决表示欢迎。(李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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