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通过新法案 私营公司人员行贿受贿者须坐牢——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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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通过新法案 私营公司人员行贿受贿者须坐牢
2009年08月05日 11: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8月5日电 据新华澳报报道,澳门立法会4日细则性通过《预防及遏止私营部门贿赂》法案(廉政公署扩权法案),任何私营部门实体,包括从事领导或行政工作人员,受贿及行贿者的刑期由6个月至最高3年不等。法案将于在2010年3月1日起生效。

  《预防及遏止私营部门贿赂》法案在今年4月初获立法会仅以15票赞成一般性通过,当时引起很大争议,一般性讨论时,议员提出了20个有关疑问及批评,包括法案的名称等。

  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在审议该法案时与特区政府代表反复沟通、磋商,特区政府于7月15日向立法会提交了法案的修改文本,委员会于7月27日完成并签署了意见书。通过数度修改,提交大会审议的法案文本,很多疑问和问题已得到澄清及解决。

  与旧文本对比,法案作出了不少修改,其中重大修改有9项。法案最终将名称由《私营部门贿赂的防治》改为《预防及遏止私营部门贿赂》,也删除了多个规定。包括修改《刑法典》、法人的刑事处罚、“许可”制度、“私营部门的工作人员”及“私营部门实体”的定义。因为相关的行为是一种全新的犯罪,整体上大大降低了相关的刑幅。

  法案引入了多项重要的革新性规定,尤其关于“不公平竞争”及“职务上的义务”的新定义,关于预防私营领域贿赂的规定,关于受贿和行贿新型犯罪的形式及相应刑幅的规定,关于一些准公罪的订定。

  法案清楚规定,即使犯罪行为人从事领导或行政工作的人,也包括在内。另一方面,如该两种犯罪引致不公平竞争,则属加重犯,对有关作为或不作为足以危害他人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情况,规定了更重的刑罚。

  法案在细则性讨论及表决中,不到3分钟即获出席议员全体通过。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主席冯志强表示。特区政府代表和立法会就法案坦诚交换意见,充分合作,对旧文本作出了重大修改,这是行政、立法衷诚合作的良好成果。立法会主席曹其真也认为,法案通过体现了特区政府和立法会及议员间的充分合作,她表示感谢。

  澳门廉政公署欢迎立法会通过《预防及遏止私人部门贿赂》法案。该署表示法案通过标志着澳门廉政建设进入新里程,为提升全社会廉洁状况迈出历史性一步。该署表示将开展各方面工作部署,包括人员培训、增加资源配备,以及新法宣传工作等。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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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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