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区的首长,代表澳门特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区负责(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五条)。
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在澳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以及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澳门基本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
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按各司的排列顺序临时代理其职务(澳门基本法第五十五条)。
来源:澳门特区政府网站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