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危机中找工作难 德国专家支招防"合同陷阱"——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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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危机中找工作难 德国专家支招防"合同陷阱"
2009年03月21日 00: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柏林3月20日电(周谷风)在经济危机中找工作尤其艰难,许多求职者自然降低要求,对各种合同来者不拒。也正因为如此,许多求职者放松了警惕而踩了合同陷阱。德国工业工会法律顾问舒斯特提醒求职者,在满意地签字之前,最好还是注意一下以下事项,以避免可能的损失。

  正常工作时间——如果看到“工作时间具体按企业要求”等字句,一定要留心。工作合同中应该清晰注明工作时间,以免被雇主钻空子。根据德国劳动法,单日工作时间最长十小时,而六个月的平均计算下,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八小时。

  加班——加班费是理所当然的。那种所谓的“薪酬已包括所有加班薪酬”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而遇到“这一部分额外津贴已包含所有加班费”的说法,求职者也应该看清楚,这部分津贴的数额是否适合加班的时间。通常来说每月加班时间应该在十到二十小时。如果完全没有这方面的描述,求职者则应该主动向雇主咨询清楚。

  试用期——几乎每个公司都会要求试用期。正常的试用期为三个月,最长可至六个月。按法律,在这段时间里,如果任何一方对对方不满意,都可以提前两周取消合同。但如果合同中有“雇用关系持续到试用期结束”的字句,则不允许辞职了,必须注意。而试用期也与正式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对于雇员来说,尽量短的试用期更为有利。

  辞职期限——如果遇到“辞职申请批准必须在年末”等字样必须留心,这非法限制了雇员的择业自由。正常的辞职期限应为四个星期,五年工龄以上的最长两个月,八年工龄的最长三个月。

  假期——根据德国法律,雇员每年的假期最少为四星期,但是通常的情况为六星期。这其中能够引起误会的是“工作日”这个概念。对于某些职业来说“工作日”也包括星期六。所以在签约时应该询问清楚对这点准确的定义。

  上网——雇主有权完全禁止工作时间里雇员处理私人事务,包括非工作性的浏览网页。如果违反这条规定,在最严重的情况下,雇主依法有权解雇员工。因此雇员必须特别留心。

  调换部门——条例如“雇主有权在德国境内甚至世界范围内自由调配员工”是非法的。在建立起雇佣关系后,岗位的调换必须得到雇主和雇员双方面的同意。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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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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