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妻子查共有财产理论完美,实践难行——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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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妻子查共有财产理论完美,实践难行

2010年07月26日 16:35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已通过青岛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且网上征求意见和建议也已结束。草案明确规定,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的状况,有关登记机关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对此,有人叫好,也有人质疑。(7月24日《法制日报》)

  看到这则消息,笔者不禁想起广州市的相关规定。新修订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已有类似的规定,所不同的是,广州市规定夫妻一方凭身份和婚姻关系证明,可向有关部门要求查询配偶的有关财产登记信息,相关部门有义务受理和提供资料。然而,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规定,却在实践中屡屡碰壁,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

  青岛市的规定将“查询配偶财产”改为“查询男方管理的共同财产”,广州法规实施过程中的尴尬能否迎刃而解呢?在我看来,虽然青岛的规定从概念和用词上都更加准确和严谨,理论上更加完美,但从实践上看,可能会遇到更多的问题。

  首先,从概念使用上,广州的规定更直接、清楚、明了,直接授权妻子对丈夫的财产情况可以查询,这意味着妇女只要能证明与对方有夫妻关系,就有权查询对方名下的财产,不管这财产实质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青岛的规定则是妇女“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的状况”。从逻辑上讲,这个规定至少有两个非常重要的限定词,一个是“由男方管理”,另一个是“共有财产”。“管理”是一个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一般人认为“管理”就是直接占有、使用,那么个人投资于其他企业的股权、股票,并不由本人直接管理经营,算不算“管理”呢?这必然产生争执,特别是认识不一致,思想不统一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而规定明确限于“共有财产”,等于进一步加重了女方的证明义务,也就是说,要查询男方管理的财产,不仅需要证明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且还必须证明所查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排除一方所有。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已无法仅凭夫妻关系存续证明,就肯定无疑地断定对方名下的财产一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且不论法律和实践中越来越多地存在夫妻约定财产制,即使在夫妻法定财产制下,婚姻法第十八条也规定了五种基本情形下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相关司法解释中还涉及到更为复杂的情形,非专业人士,不了解婚姻关系基本情况的人无法准确判断。如此一来,“为了慎重起见”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又怎会轻易配合查询呢?(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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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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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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