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草案)》昨(27日)举行听证会,21名听证会代表中有9人来自地震灾区
“发生突发事件之后多长时间内政府可以征用老百姓财产?”“如果老百姓被征用的财产损坏了,政府赔偿依据是什么?”昨日上午,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召开了《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草案)》听证会,参会的21名代表中,有19名代表表示赞同“政府征用民财”,但对怎么征用的一些细节进行了热烈讨论。两名代表认为“政府规章没有权力为政府创设强制权。”来自新浪四川的调查显示,7成网友不同意“政府征用民财。”
昨日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中,有9人来自地震灾区,其中包括北川县副县长兰辉。此外,还有大学教授、律师、学生及基层群众。
焦点一:政府规章能不能创设强制权?
“如果遇到突发事件需要征用公民财产,公民应该配合,这是公民的义务。”听证会一开始,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医生张见远就打开了话匣子。跟张见远一样赞成“政府征用民财”的有19位代表。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赵松和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张敏,对这部政府规章提出了质疑。
赵松认为,由省政府出台的规章没有为政府创设强制征用的权力。张敏认为,《物权法》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条文规定是“依照法律程序”,政府规章没有权力规定政府可以征用老百姓财产。因此,涉及公民人生或财产的强制性行为,应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规定。
焦点二:情况紧急无法登记造册咋办?
邹勉是北川县曲山镇一家超市老板,5·12特大地震发生以后,镇医院被冲毁,大量伤员面临缺医少药的困境。而邹勉的超市幸存了下来,为了给伤员消毒,他拿出自家的白酒当酒精用。
“那时候大家就想着怎么救命,哪还有时间去找工作人员来登记造册哦!”邹勉说,他觉得(草案)中“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出具应急处置征用手续,并登记造册。”这一规定不合实际。邹勉说,为了给伤员赢得抢救时间,也为了让饥饿的老乡们尽快吃上食物,几乎刚从库房里面拿出东西就被抢光了,根本不可能让大家签字认领。由于没有损失依据,申请赔偿也遇到了很多麻烦。
省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邹忠明说:“之所以要求登记造册,是为了规范政府的征用程序,以避免发生滥用职权行为。不过你提到的这个问题确实值得考虑,比如说大雨倾盆,河堤都要决口了,那时谁还能够去找本子登记哪些老百姓的什么财产被政府征用了呢?但为了避免征用后引发争议,就要求工作人员事后及时补办手续,为之后的返还赔偿提供依据。”
焦点三:赔偿应该按什么标准执行?
北川县副县长兰辉是昨日的听证会代表之一。他说:“5·12特大地震带给我最切身的感受是,面对灾难,很多老百姓都甘愿将财产拿出来以做赈灾之用,那时人们的心态是不求回报的。但作为政府,征用了民财当然应该返还,损毁的财产应该给予赔偿。但赔偿依据是什么?希望《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给予明确规定,这样就能够保证老百姓的权益不受侵害。”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认为:“《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草案)》中提到了‘合理补偿’这个概念,但合理的标准是什么?上位法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我建议参照《物权法》的规定,按照市场价格的从高从优原则,这样就能避免公民财产受到损害。”
焦点四:突发“时间范围”指什么?
“突发时间发生以后多长时间内政府可以征用民财?是两个小时,两天,还是两个月?我认为《办法》中应该有明确规定,否则容易造成政府借征用名义损害老百姓的利益。”廖冰虹代表说,“我想这个《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草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强烈关注,主要是因为政府公信力不强造成的。为了避免政府滥用公权力,应在‘征用’前加上限制性定语,比如说‘及时’二字。”
焦点五:有权征用是否应该先协商?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陶维东说:“有权征用不应理解为‘协商之后’再征用,否则征用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但需要完善征用程序,征用主体,以及责任追究程序,以免造成政府滥用职权征用民财。”
律师赵松也提到,如果要出台这一部部门规章,应该规定救济途径。如果老百姓对补偿问题与政府产生纠纷,老百姓应该有行政和司法的救济途径,但(草案)中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焦点六:突发事件应该如何鉴定?
与昨日上午召开听证会不同的是,由新浪四川发起的名为“你对四川规定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怎么看?”的调查中,有80.6%的网友认为这是政府权力的又一次扩张、公民权利的又一次损害,仅有16.8%的网友表示支持,认为紧急情况下应该用少数人的损失维护大众的利益。网友们表示,之所以“不买账”,最主要是担心突发事件界定不清楚,政府以权谋私。一位名叫CNM2060的网友说:“关键在于这突发事件怎么界定、谁有权来界定?”
据省法制办介绍,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等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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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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