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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安宁40余亩防护林遭滥伐 4人被判玩忽职守

2011年01月12日 09:23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领导说,自己只布置任务,没有督促;下属说,因为下大雨,所以没到现场,也没看采伐许可证……这种种的“偶然”,导致安宁境内45.2亩天然防护林被滥伐。昨天获悉,事隔5年后,原林业站的相关责任人一审被认定犯了玩忽职守罪,而其中一位如今已是安宁温泉镇的副镇长——他就是当时的林业站站长洪跃超。

  “不知道砍了多少天

  在哪砍的我们也没去看”

  2004年3月,安宁市鸣矣河乡耳目村委会的磷矿扩建,需征占用坝塘和小秧田林地。经逐级上报审批,2004年9月云南省林业厅批复“批准磷矿征占用耳目村委会林地共计5.5712公顷,需采伐林地上林木100.9立方米(蓄积量)”。10月26日,安宁市林业局发出了采伐许可证,并通知鸣矣河乡林业站“采伐许可证已经发出”。

  收到通知后,时任鸣矣河乡林业站站长的洪跃超安排了林业站工作人员张颖涛、杨佳丽、蒋绍春到采伐现场进行监督。然而,公诉机关认为“接到任务的张颖涛、杨佳丽、蒋绍春在伐前、伐中未查验采伐许可证、未到现场进行监督采伐”。蒋绍春交代:“我一直都没见过这个采伐许可证,因为那几天下大雨,所以我们林业站的工作人员一个都没有去看是否砍超了,砍了多少天我们也不知道,砍的地点在哪里,我们也没去看……”

  期间,当地群众曾举报有人砍树。洪跃超知道情况后,安排张颖涛、杨佳丽、蒋绍春和森林公安一起去现场查看。“回来后,他们告诉我在采伐的范围内。我也去过一次现场,但没有查看采伐许可证,只是问了是否在采伐的范围内。采伐完毕后,我们也没有进行验收。”

  正是种种“偶然”和“疏忽”,导致耳目村委会主任马寿云、书记邢忠云擅自在许可范围之外采伐。近一个月的时间内,45.2亩天然防护林被砍,包括滇油杉4117株、栎类484株、桤木113株、云南松63株,滥伐数量巨大。

  4名被告不服一审还要上诉

  2005年6月,安宁市检察院以邢忠云、马寿云、党正芳、蒋荣兴涉嫌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同年7月安宁市法院判决:邢忠云、马寿云、党正芳、蒋荣兴犯滥伐林木罪,分别处予刑罚。

  之后,安宁市乡镇机构改革,原鸣矣河乡林业站的相关人员变更了工作,洪跃超升职为安宁市温泉镇副镇长、杨佳丽为安宁市县街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张颖涛为安宁市县街镇经济贸易和社会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蒋绍春则干起了个体户。公诉机关介绍,因人员调动,被滥伐的植被至今仍未恢复。

  去年5月,安宁市检察院对“安宁市鸣矣河乡天保工程禁伐区内天然防护林被滥伐一案”进行审查,发现原安宁市鸣矣河乡林业站相关人员涉嫌玩忽职守行为,决定立案审查,洪跃超、张颖涛、杨佳丽、蒋绍春等人陆续归案。去年12月29日,安宁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4人坚称自己未构成犯罪,律师也分别为他们作无罪辩护。

  “洪跃超、张颖涛、杨佳丽、蒋绍春身为公务人员,未正确履职,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安宁市法院一审判决:洪跃超、张颖涛、杨佳丽、蒋绍春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因不服一审判决,几人已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颖涛的辩护律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何映波律师认为:“鸣矣河乡林业站仅是事业单位,并非林木采伐监督管理的法定责任主体,洪跃超等4人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不属于玩忽职守的主体。即使他们的行为犯了玩忽职守罪,但本案法定追诉时效应为5年,已超过了法定追诉时效,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段曌红(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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