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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将问责市州政府

2011年09月22日 13:14 来源:成都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隐患排查不认真要曝光

  通知指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有关规定,每年按数量完成波形护栏或防撞墙、标志标牌的安装任务。以临水、临崖、急弯陡坡和事故多发点段为重点,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对已通行的城市快速通道,要制订规划,分步设置中心隔离设施;对在建的城市快速通道,要将安全设施一并纳入建设内容;对拟建的城市快速通道,要将安全设施纳入规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和城市道路时,应进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评审,工程竣工后进行安全设施验收,公安、安监部门要参与项目评审和验收。交通运输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道路施工报备制度,落实施工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制订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实行定期排查、公告公示,安监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部门或单位要予以曝光。

  严处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超员、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强行超车会车、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落实严查、严管、严纠、严处措施。

  死亡10人以上事故问责市州政府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建立协同配合管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道路安全工作督导检查力度,把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层层签订责任书。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因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对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或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实行问责。

  本报记者 王伶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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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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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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