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利用信息网络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构成犯罪
中新网10月25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博消息,25日,两高发布司法解释重拳打击网络犯罪,明确网络诈骗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

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
一是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数量。《解释》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达到相应标准的,属于“情节严重”。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解释》规定,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三是前科情况。《解释》规定,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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