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县域司法直隶中央以破解地方司法掣肘——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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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建议县域司法直隶中央以破解地方司法掣肘
2009年02月11日 09:31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国社科院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教授日前在《南方周末》撰文,在论及如何破解县级政治中存在的“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司法权力地方化”等中国司法问题时,指出关键是让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人、物、事脱离县政权控制,人事、财政、业务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

  不难看出,于教授对当下中国地方司法活动掣肘尴尬的忧心忡忡,他提出的将县域司法直隶中央,无疑是一种颇为新颖的思路。可以肯定,至少这样下去,地方政权对当地司法的干预会得到一定削弱。但细细一分析,这种设想如果落到司法实践中,仅就“人事”来看,就未必行得通。

  首当其冲的是,中央不了解地方人选。根据现有法官法等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本院院长只能任免助理审判员。我不知道,于教授所指的“中央政府”是指全国人大,还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但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全国人大,都无法了解和掌握全国两千多个县,每一个县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成员的人事情况,这还包括十余万基层法官的基本信息。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推荐,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通过,恐精力再充沛的推荐者、表决者,都得“望而兴叹”。

  浩如烟海的人事信息,如何搜集、汇总、分析,如何组织评议、考核,都是异常繁重的工作,何况最高人民法院还承担着司法解释、审判案件的重要职责,全国人大兼有立法与监督的重要职责。在自身无力解决的情形下,中央可能还得借助省、市,甚至县政权的力量,而这种借助又可能会在现实中削弱中央对县级司法直辖的控制力。

  再者,地方影响力也不会跟随县域司法直隶中央消失。中国乡土社会传统影响强烈而深远,甚至形成了“地方性知识”、“纠纷解决”、“巡回审判”、“坑上开庭”、“剪裁事实”等独特的乡土司法理念。现实中,无论是地方法院也好,地方法官也好,即便人、财、物都直隶中央,可是日常工作、生活都无法离开地方而超然独立。地方政权仍有可能在其子女教育、家属工作、基建项目等方面形成强有力的制约。可以想见的是,这种影响并不会在短期内得到消除。

  事实上,县域司法直隶中央还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弱监督力。将县级法院、检察院统统上归中央直管,将带来当地权力机构无力监管等一系列的监督难题。于教授曾提出,为了防止县级司法机关与县级政权建立不合法的关系,可以施行司法人员流动回避制。但任何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基于人性的考虑,事实上,法官不可能因为地域的改变,完全摆脱利益的影响,也就是说,仍然存在贪腐的可能。俗话说“山高皇帝远”,要想完全依赖来自中央的监督,清除那些显而易见的“害群之马”,可能并不现实。在西方,尽管法官拥有宪法及终身制保障等,但却无法脱离代议机构的弹劾监督。直隶中央了,没有权力的制约哪有权力的平衡可言?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新颖的做法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违,涉及宪法文本、宪法性法律、基本法律等一系列修改,并非易事。

  在中国语境下,实现县域司法的制衡,财政、业务倒在其次,关键在人事任免权。应在“制”与“衡”,尤其是“制”上求突破。权力制约的前提是分权。依靠惯有的体制内监督形式,很多时候流于形式,待到腐败暴露,往往涉案上千万、过亿元才“雷厉风行”地查处,这种事后诸葛的做法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不如将体制内的监督权分割,使监督权的三项分权力:知情权、推举权和弹劾权,成为外部监督者也可以借助的强大力量。

  现实中,可以考虑在现有体制大体不变的情形下,将监督关口前移,导入和加强公众监督的力量,赋予人们充分的人事知情权和一定的人事推举权、否决权。不仅政党、人民团体、人大代表有推举法院院长候选人的权利,也要赋予普通民众以一定的推举权;不仅是候选法院院长,所有法官人选的基本情况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在一定时期内向所有民众公开,接受公众的质疑、监督。而公众监督的情况,将作为任免与否的直接依据。通过还权于民的做法,赋予中国司法以更新鲜的生命力。(欧阳晨雨)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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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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