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公开政府信息予以追责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其中规定,不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的,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不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等,可依法追究责任。
该试行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不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的;违反保密审查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而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不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造成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并产生不良后果的;不及时编制、更新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拒绝、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记者 孟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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