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演员“变脸”扮专家拍广告属民事侵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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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演员“变脸”扮专家拍广告属民事侵权
2009年02月19日 13:49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法眼观察

  网友liangxin2009日前以《电视广告中出现的相貌一样名字不一样的一群骗子》为题在网上发帖,揭露了很多电视或者网络视频广告中的所谓专家其实是由演员扮演,而且出现了专家、患者、消费者都由演员扮演、一名演员在不同类别的广告中扮演不同行业专家的情况。

  帖子发出后,很多传统媒体跟进调查,并逐渐曝出这些演员通过在广告中扮演角色,一天就能获得上千元收益等情况,媒体还曝光了多位在电视广告中出现的涉嫌虚假广告的“变脸”高手。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表示,从不同法律层面分析,演员、广告商、厂商都有责任。

  律师分析

  扮演专家的演员

  行为属民事侵权

  朱寿全律师分析,就演员来说,我国目前的《广告法》等法律并不明确禁止演员在广告中扮演角色。但是,就部门规章而言,在药品广告方面,国家药监局早在2007年就颁布了多项规定,明确以公众人物或者假冒“专家”、“患者”名义证明药品疗效的宣传属违法广告。

  那些参与了虚假广告的演员,对自己本来的真实身份有清醒的认识,应当知道其既不是多个别名、多个领域的专家,也不是身患多种病症的患者,更能预见到其参与的、面对众多受众所做虚假广告将会带来众多的、不可避免的误听误信。一句话,他们以获取一定报酬为目的,既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又实施了侵权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因此,对参与虚假广告制作的演员追究其民事责任,具有显而易见的民事侵权理论根基和具体的民事法律依据。

  广告主和广告商

  法律责任有三种

  当然,广告主承担的责任要比演员多很多。《广告法》规定了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从行政责任上说,广告主应停止发布广告,并使用同样的广告费用在原来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政责任则需要首先分清“是否知情”,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业主串通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明知是虚假的还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广告,或者不按照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应当没收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从民事责任上说,广告主肯定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同时,对受害的消费者而言,“知情”的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共同的侵权人,应当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当然,当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时,可能出现无以查找广告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告主应承担的责任由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而且是全部责任。

  从刑事责任上说,发布虚假广告本质上说是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骗取消费者的钱财,当骗取的钱财达到一定数额时,情节严重的行为则构成了虚假广告罪。

  消费者可向当事三方

  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对演员代言的虚假广告,若因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追究民事责任有两种方法:一是消费者可以选择按照合同违约来追究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二是虚假广告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消费者也可以按照民法理论,适用《民法通则》来追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相关民事责任。演员代言虚假广告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补充责任,消费者可以对其提起民事诉讼。

  当然,消费者也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让违法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行政部门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建议

  广告法应进一步细化

  “虽然能够尽量为消费者找到索赔的法律依据,但是现行法律框架中还是不够完善,这才在客观上导致了目前‘千面专家’泛滥的情况。”朱寿全律师因此格外提出:“作为专门的规制广告行为的法律,《广告法》在将来的修订中,应增加对广告代言人参与虚假宣传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加全面地从主体上对虚假广告行为进行遏制。”

  记者 周明杰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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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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