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个人信息被滥用缘何投诉无门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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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个人信息被滥用缘何投诉无门
2009年02月21日 10:50 来源:西安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新房刚拿到钥匙,装修公司、房屋中介就紧跟而至;刚买新车,就有人打电话推销保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日前发布了《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法治蓝皮书》,其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调研报告》指出,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机制存在问题,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时,大都投诉无门。(2月20日《中国青年报》)

  很多人都曾有过这样的体验:打开邮箱,各类招聘启事、商业广告铺天盖地,电话、手机、网络在缩短沟通距离的同时,也使很多不良短信不厌其烦地骚扰我们的生活……更有甚者,某些网站还公然叫卖公民个人信息。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公民个人隐私是须加以保护的。有些个人信息或许谈不上隐私,然而一旦泄露同样会给公民正常生活带来不便,甚至造成伤害。

  早在200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就领衔课题组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去年两会上,多位代表和委员再次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应尽快提上日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缺位,不仅使公民权利容易遭受侵害,同时也可能形成新的贸易壁垒——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制定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由于缺少相关保护,近年在欧盟、北美开拓市场的中国企业常被当地禁止收集客户信息。除此之外,由于担心个人信息遭泄露,不少人不敢贸然尝试网上交易,由此会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缺少了值得信赖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电子政务的建设也会受影响。

  自2008年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生效,“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观念也日渐深入人心。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明确不公开信息的范围,由此必然涉及对待公民个人信息的态度。出于工作的需要,很多部门都掌握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如果没有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就很难在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找到一个平衡——政府部门会否以保护个人信息为名,拒绝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以公开政府信息的名义,公开公民的个人信息?伴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作为“基础配套设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必要尽快从幕后走向台前。

  随着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而迫切的话题。面对个人信息屡遭滥用的局面,仅仅指责“公众权利意识不强”并无意义,要结束这种“投诉无门”的现状,关键是要助推《个人信息保护法》早日出台。(赵志疆)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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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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