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永年针对在召开名为“干部作风建设年的动员会”的会议时被电视镜头抓拍到11名打瞌睡人员,分别采取了七人免职、一人全县通报批评以及三人黄牌警告的区别对待。(2月23日《河北青年报》)
同样瞌睡,却出现了免职、通报批评和黄牌警告三种截然不同的“待遇”。按照常规理解,既然处分有区别,那便一定是因为被处分对象的具体情况有差异才对,问题在于这是打瞌睡啊。如何区分,标准是什么?
同时,该县县委“当晚”就召开常委会做出处理决定。笔者关注的是,被免职的7名打瞌睡干部中是否有通过人大选举产生的职位。如果没有,说明选举出来的干部素质就是高;如果有,县委常委会是否有权对其采取“贯彻指示不过夜”般迅速的免职?
同样瞌睡,处罚各异,本身也许能说明一些问题。
□萧锐(山西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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