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反腐是要让人"不敢贪"而非"没东西可贪"——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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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反腐是要让人"不敢贪"而非"没东西可贪"
2009年02月25日 08:52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表示,将提出建议,国家公务人员接受烟草馈赠以受贿罪论处(2月24日《三湘都市报》)。

  禁止拿公款购买烟草有意义我也赞同,至于接受烟草馈赠能否以受贿罪论处,必须回到《刑法》规定上来。《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香烟无疑属于该条文中所指的“物”,严抠条文,只要受赠香烟价值达到起刑标准,理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此以来,专门的提案或议案显得多此一举。

  我注意到,这一建议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中国控烟协会以及美国无烟草青少年运动等国内外知名控烟机构发起的,他们首要出发点是为了禁烟。之所以建议将接受烟草馈赠以受贿罪论处,无疑是因为公款烟的消费比重过大,影响了全国控烟效果。有消息称,全国一年的公款吃喝在2000亿元以上,至于有多少钱用来购置香烟,这是一笔糊涂账。

  作为控烟专业人士,其出发点有失偏颇无可厚非,但委员代表如果也这般想,至少从反腐角度来看是十分欠妥的。我们知道,对贪腐行为的定性不是以其收了某些物品或没有收受某些物品,而是以其所收物品的金额数量来定性的,接受烟草馈赠便以受贿罪论处,这怎么看都有点胡子眉毛一把抓,偏离了法律本义。

  针对一些地方公务员大吃大喝,公车私用等腐败现象,一些地方没少出台措施,或禁止公务员饮酒,或禁止公务员私驾公车,甚至规定一些场所不能停放公车。不能说这些措施毫无意义,但若只专注于腐败的表象治理,在利益驱使下,以腐败分子的“聪明才智”,很容易开发出新的腐败战场。而且至少在新的禁令建立前,腐败分子还有一段可供挥霍的“黄金时间”。

  腐败分子的贪胆不除,所谓的反腐就只能像是割韭菜,头疼医头,脚痛医脚,反腐机构还会被腐败分子牵着鼻子跑。总而言之,反腐的根本之处不是把这个禁了那个禁了,让腐败分子没东西可贪,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而应依照法规,严厉问责,令他们不敢怀揣贪念。 (几 又)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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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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