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痛说"信息遭泄"尴尬 骚扰电话无法入罪?——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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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委员痛说"信息遭泄"尴尬 骚扰电话无法入罪?
2009年03月03日 15:14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泄露个人信息者可恨,但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诈骗、骚扰的人更可恨,他们不在《刑法》打击范围内,应该如何处罚?”

  上周末,《刑法修正案(七)》刚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亮点之一就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昨天,参加全国两会的广东代表、委员热议该话题,并表达担忧。

  发人深思的贸易壁垒

  “是否有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在一些国家甚至成为设置贸易壁垒的借口!”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移动通讯公司董事长徐龙深切地说,近年来,在欧盟、北美开拓市场的我国大型企业集团,经常被当地禁止收集客户信息,理由就是“中国没有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因此,这项领域的保护缺失,导致我们在国际贸易中处于被动。

  “对市民个人的影响就无须赘述,手机里每天都有各种办证、假票等广告短信,在医院刚生完孩子,婴儿用品推销者就抢先进了家门……一项调查显示,88.8%的受访者曾遭遇个人信息泄露的困扰”。

  徐龙建议,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国家机关或企业对个人信息收集程序、告知义务、个人信息的储存与使用、个人信息申请公开程序、行业自律机制、损害赔偿等问题。

  骚扰电话无法入罪?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谈起亲身体验:几年前我买车时登记了个人信息,并买了保险。现在每年保险到期前一个月,总会接到几十个推销保险的电话,更有甚者,去年还接到“购车退税”的诈骗电话,骗子对我的车型、车牌、住址都非常清楚。

  他说,刚获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主要针对个人信息的泄露者和非法获取者进行处罚,但使用者却是直接骚扰百姓的人,不在本罪的涵盖中。

  难道对使用者就没办法处罚吗?记者连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徐松林认为,若“直接骚扰者”获得的个人信息是通过窃取或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刑法修正案(七)》的第七条已作了规定。若“直接骚扰者”是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则要看他是如何使用这些个人信息。若用来诈骗、盗窃、敲诈勒索,可分别按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追诉。若只是像推销保险者那样打骚扰电话,则只能按无罪处理,被骚扰者可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予以行政处罚。

  单位泄露员工信息?

  “《刑法修正案(七)》主要针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实中,朋友、同事之间也掌握着大量个人信息,若泄露造成严重后果,会不会得不到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陈舒提出疑问。当然,《刑法》不可能包罗万象。“《侵权责任法(草案)》正在审议,我提出修改建议要增加一条,规定个人信息侵权责任,这样就从民事法规层面进行完善”。

  朱征夫委员也有担忧:个人信息的范围非常广,有些原本就是公开的,如很多单位网站上就公布了本单位职工姓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等。公开这些个人信息算不算“泄露”?有人到这些网站收集职工信息算不算“非法获取”?将很多这样的信息集中起来出售,算不算“犯罪”?

  “当务之急是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或者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受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特派记者 王晓云 鲁钇山 许琛)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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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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